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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拥军优属
工作
具体
规定
奖励
办法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方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方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22元,二等功2023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第二篇:教师奖励方法新规定教师奖励方法新规定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全体教师努力工作,增强全体教师的争先创优意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奖励方法:
一、以教师量化管理结果为准,奖励专任教师(指实际上课教师)的40%。
二、授奖教师按2:3:5分为
一、
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200元、150元和20230元;
三、此奖励方法每学年兑现一次,但奖金要在下学期的学期初发放;
四、无量化成绩的专任教师,其奖励由学生、教师及学校领导三方面的模糊评价总成绩而定,奖励数量采用“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原那么;
五、为使此方法顺利进行,要求政、教、总三处把好评价观,确保我校“教师量化管理方法〞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并对期中、期末考试提出如下要求:
1、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2、确保单人单桌或大插班考试;
3、要保证试卷的装订质量;
4、判卷要采用流水作业法;
5、杜绝单人登统;
6、教导处对当年的试卷要注意存档,以便核实成绩。严禁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否那么,必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量化管理中教学成绩一项,期中考试占40%,期末考试占60%)。
六、教师量化管理中班主任加分一项,从202223年第一学期开始采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加分:班务量化第一名,班主任加50分,其它名次的班主任加分按以下公式计算:第X名加分=(第X名班务量化总分÷第一名量化总分×50)。如出现差额5分按5分计算。
注。此制度从202223-2023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大柳河中学
202223.9
第三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方法焦范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标准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走马小学学籍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该校小学学生入学、学籍、成绩考核、操行评定、转学、休学、复学、考勤、借读、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本方法,对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学籍变更由XX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批办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入学。
第六条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那么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1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XX省电子学籍规定编学籍号。开学两周后,将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表及学生变动花名册以电子学籍档案XX县区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不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父母进城务工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出的,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审查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到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盖章,到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体育局分别签字盖章后将学生转学申请表一份交回XX县区教育体育局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由外地转入我校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人户口簿、暂住证、免疫本、务工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经校长批准、教育体育局申批方可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不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需转学并且转学所需手续健全的,学校不以任何理由阻止转学。学校不擅自接收没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转学不变更就读年级,不进行入学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一律不收借读费。
第四章休学和复学
2第十六条学生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走马小学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后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盖章,准予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患严重传染病,学校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存学生学籍。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经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盖章后,可安排复学。休学需提前复学的,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前复学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审核,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盖章后即可复学。需延长休学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原因,经学校审核,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盖章后即可。
第五章升级和留级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按期升级。不得留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条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并加盖走马小学公章颁发给学生,毕业学生花名册报XX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已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且小学超过十五周岁的在校儿童,应结束学业。学校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发给其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并报XX县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3第七章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中小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二十三条各班不得对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各位教师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班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学校一般不得处分学生,严禁开除学生。
第九章学籍管理
4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并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挑选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要保持学籍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第十章附那么
本方法自2023年秋季起施行。
5
第四篇: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1998年1月8日发布
教人[1998]1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国广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效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奉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根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根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效劳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