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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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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合肥 工业大学 中层 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法 复旦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22)7号)和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同等条件下,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工作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含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 中山医院、华山医院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六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教育卫生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医院管理)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效劳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学习提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 (四)公正正派,学风(医风)端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以身作那么,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胸襟开阔,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或相当工作经历)工作3年以上;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处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教学、科研、医疗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行政或业务管理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以上,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启动干部任用工作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包括具体职位、选拔任用方式、选拔任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常规性选拔任用、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面向海内外招聘等方式。 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面向海内外招聘应经过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与资格审查、海外函评、教师评议、面试、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一)院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全体教职工参加。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专家教授代表,老同志代表等参加。 (二)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个别提拔任职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领导班子换届。 (三)学校党政工作部门进行领导成员人选民主推荐,由部门所属分党委范围的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提出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要求,提供相关人员名册,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五章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会同分党委、总(直)支,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考察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可由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二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党委、总(直)支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缺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听取考察组汇报,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 第二十三条考察对象为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 (三)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学校党政工作部门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所属分党委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拟任人选,需经校干部工作小组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副处级和正处级副职干部的任用,正处级正职干部拟任人选和副局级干部建议人选的提出,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十八条正处级正职干部的任用和副局级干部建议人选确实定,实行校党委全委会票决制。 全委会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对拟任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九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票决结果。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条对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8年。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连任届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长或校党委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任职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中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 第三十四条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等;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通过资格审核者,一般可直接参加面试。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面试小组根据面试结果,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干部工作小组确定。 正职干部的面试小组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等组成;副职干部的面试小组一般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等组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 (五)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五条对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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