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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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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商投资 项目 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准对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工程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工程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程由地方开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工程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工程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工程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工程申请报告 第五条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的工程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根本情况; (二)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方案用工人数; (三)工程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效劳的价格; (六)工程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的工程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工程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实认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工程,由工程申请人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开展改革部门提出工程申请报告,经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工程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自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202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工程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对核准的工程向工程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工程,应以书面决定通知工程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工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工程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申请人凭国家开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工程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工程申请人办理本方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工程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开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工程,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工程申请人以拆分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核准文件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对工程申请人执行工程情况和地方开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经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的工程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开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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