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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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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低保 对象 医疗 救助 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根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根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下同),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效劳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的有关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内容 第六条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构的区、县可指定一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局部(含起付线以下局部,下同),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根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本条第一款所列的7种大病,其住院根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局部到达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根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根本药品目录、诊疗工程范围、效劳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八条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对上报的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四)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五)大病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区、县(市)民政局在审批当月或下月通过银行发放。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原那么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民政部门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将准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自付金额3个局部。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疗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 暂未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的地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进行。但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还需提供住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第十条已享受大病门诊救助后又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其大病门诊救助金额列抵住院救助金额。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和金额于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结算的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以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民政部门的调查。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四章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高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县给予30%的补助,对XX县区、望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给予50%的补助。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聚集、核拨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依职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将医疗救助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救助意见,或者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成心签署同意救助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不予批准或停止救助;已经发放救助资金的,全额追回骗领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已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人社发()101号)有关规定享受了医疗救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救助。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方法〉的通知(政办发()101号)予以救助。 第二十一条城乡特殊困难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方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根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2)(二)街道(乡镇)对上报的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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