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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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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组织 参与 管理 服务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效劳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定义、分类。 社会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目前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效劳和法律效劳等十大类。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开展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开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和结构开展的重大变化。主要表达在社会组织的数量及质量逐年提升,据统计,202223年我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2022年分别增长85%、132%,基金会由无到有。分类来看:社会团体数量平稳增长、基层数额比重加大;基金会呈现爆炸性增长;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速缓慢,国际组织开展严重滞后。 (二)社会发动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一是捐赠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及平时帮扶困难群众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自愿者数量逐年增加,自愿者效劳机制不断完善。 (三)存在开展不均衡现象。一是领域存在的不均衡,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分布在工商效劳、科研、教育、卫生、社会效劳、农业等领域,而在其他领域社会组织的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地域存在的不均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东部兴旺地区及其他兴旺城市,西部及遥远贫困地区社会组织较少。 三、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现有成果。 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为主体,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2、法律。民法通那么第5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XX市社会团体组织通那么假设干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方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方法等 5、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就某些特殊社会组织的有关具体规定。如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运行方式或机制。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选择。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分析视角看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类型:自治型、管制型与合作型。 1、自治型。新保守主义主张社会组织自治,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任由公民社会来开展的话它将具备这样的美德:良好的品格、老实、自我牺牲、自律、宽容、公正、信任、文明等。社会组织由于其合法性,大多数国家会尊重其独立性和自治性,这种模式属于强社会弱政府模式。 2、管制型。罗伯特认为,国家是一个与其他权力中心相对的官僚政治整体,当国家扩张时必然导致自愿组织功能的下降并因此使得它们逐渐衰弱,同时它也削弱了自愿组织得以维持的社区精神。当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垄断各种社会资源时就形成强政府弱社会模式,社会组织就难以有生存和开展的空间。 3、合作型。在现代民主国家,合作与互补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吉登斯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每一方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政府把自己效率不高的活动领域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社会组织作为替补者身份出现。这种模式属于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二)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主要表达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效劳两个领域。 1、公共效劳领域。主要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公共效劳实现。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社会开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效劳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定期按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效劳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效劳产品,政府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效劳费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公共效劳,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可以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效劳方面的缺乏,为社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高效的公共效劳。 2、公共政策领域。社会组织通过三种形式来参与社会管理。一是建设性提议: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提供政策咨询、政策建议,以期影响公共政策。二是参与式合作: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会主动邀请社会组织参与并提供意见,或者社会组织主动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三是利益诉求。当政府的某个政策不符合民众需求的时候,社会组织通过倡导、游说,甚至游行、抗议、示威的方式要求政府改进相关政策。 五、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管控过多而鼓励缺乏。由于方案经济以来长期形成的对社会实行集权式管理方式,加之政府担忧一旦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将对国家平安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导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管理、监督等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偏重于管控而非鼓励促进。 2、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一部统一的社会组织法。目前我国只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一直缺乏一个与宪法相衔接的根本法对结社的根本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民事根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故结社立法与公司立法一样属于法律保存范围。,实践中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开展活泼的问题我国采取了由国务院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形式,无疑将出现本末倒置问题,影响社会组织立法的权威性,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3、现行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设定过高。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以及设立程序等问题均作了比其他国家严格得多的限制,其中最为严格的是双重审批制,即设立新社团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审批,社会组织注册的时候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门担保。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设定过高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面临较大的局限性。 4、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冲突较多。在我国,有关社会组织成立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公布的几个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部门规章,民法通那么仅有第50条第2款是关于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效力层次明显偏低。同时,由于制定主体多元,立法数量繁多,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法律冲突问题比较严重。 (二)社会组织定性与定位不清。整体上讲,整个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开展规律认识缺乏,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开展的意义、开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开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开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从社会组织之间看,各个民间组织各自为战,缺乏协同。中国的民间组织“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民间组织很难最大能力地开掘和发动社会资源,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影响,难于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成员普遍的合法性认同;从社会组织内部看,许多民间组织没有标准的战略规划和明确的定位,缺乏危机管理中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术,在危机管理中显得热情有余而整体业务素质。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难以有效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不少社会组织缺乏自律,非行政组织行政化、非赢利组织赢利化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民主管理和有效的工作标准和制度,财务管理根本上无法可依,财务混乱,较少开展社会公共效劳活动,甚至出现利用社会组织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尚未在体制上理顺,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定位和作用发挥。 一是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社会组织的职能原本是被定位于为政府效劳的,早期的社会组织根本是靠政府扶持开展起来的,其职能就是为政府效劳,由此导致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二是社会组织受政府约束较多,自主能力较为薄弱。从政府改革角度各级政府进行了屡次机构改革,以实现简政放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部门本应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很好转移,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在履行自己职能时不能到位。 六、学术观点争鸣。 第二篇: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简报(“效能风暴〞行开工作专刊) 沙井驿街道党政办公室 编 2023年5月14日 沙街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沙井驿街道党工委健全完善以基层党的建设带工会组织、带共青团组织、带妇联组织建设工作,注重引导和支持基层群团组织发挥作用,切实把夯实基层根底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是工会组织要深刻认识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依法维权和周全效劳并举,通过研究效劳对象、拓宽效劳方式、整合内外资源,进一步加强效劳平台和队伍建设,积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共青团组织要在贴近区街工作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建设大局的同时,紧跟青年成长、成才的需求,紧跟形势开展的需要,善于借力、借势、借威,依托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青年建立起更多提升自我价值和社会地位的通道。三是妇联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妇女儿童的不同需求,通过整合资源、集聚能量、科学配置,延伸工作手臂,拓宽工作领域,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全面代表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效劳于妇女儿童。 第三篇: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方法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工程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示范工程。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效劳设备购置和效劳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效劳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工程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效劳试点工程。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效劳等方面的社会效劳。 (三)社会工作效劳示范工程。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效劳。 (四)人员培训示范工程。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工程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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