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局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方法规定使用范围的工程,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平安技术防范、消防;(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工程的调查、抢救性开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第2页共5页(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平安技术防范、消防;(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工程。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二)文物考古调查、开掘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