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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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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错案 责任 追究 制度 新编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成心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缺乏、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成心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成心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在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那么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篇: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根本领实或根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分与责任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办案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 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 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成心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成心歪曲、隐瞒事 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的 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没有如实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 而造成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如实汇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否认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经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定造成的错案,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九、错案责任的调查处理: 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均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方法(试行)的规定,立案由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查与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分由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辖权限规定呈报审批。 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影响,结合其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处分: (一)因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差造成错案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提高业务水平,调换工作岗位,扣发本季度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按照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半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人情关系或收受贿赂,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而办“关系案〞、“人情案〞,或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错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全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错案责任的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处理结果应在十日内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本人。 十一、本实施细那么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标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因以下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在查处国土资源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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