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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重大
工作
事项
责任
追究
重大工作事项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增加村级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效劳意识,推动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效劳,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有力、确保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我镇的各项工作任务。镇党委、政府确定从年4月25日起在村级干部中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级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以下重大工作事项务必尽心尽责、全力以赴:1、镇党政班子集体争辩确定实施的工作事项;2、镇党委、政府临时性、突击性布置的工作事项;3、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4、当前重大工作事项(企业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森林防火、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生育等重大工作事项)。
三、追究范围:村两委班子成员在工作活动中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镇党政班子集体争辩确定实施的工作事项,镇党委、政府临时性、突击性布置的工作事项落实不力,造成确定影响和后果的;
2、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不能与镇党委、政府保持全都,独断专行,自搞一套,造成确定影响和后果的;
3、对当前重大工作事项(企业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防火、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生育等重大工作事项)思想不重视,生疏不到位,对工作只作外表上的部署,不认真进行分析争辩,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影响全镇各项重大工作整体水平的。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责任追究时,先由分管领导、蹲村领导和干部对追究人提出意见,听取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解释,再提请镇党政班子集体审定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被追究的事项,由镇党委、政府指定人员找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年度累计二次被诫勉的,是支委委员的撤消其职务,是村委成员的赐予停薪、停职,并依照有关规定罢免其职务;
3、凡年度内有此类状况发生的取消当年个人评优、单位评先资格;
五、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一)森林防火。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通报批判、诫勉谈话,情节严峻的赐予党纪、政纪、停职检查处分。
①一次性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500亩以下的;
②不认真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擅自脱岗的;
③有意虚报、瞒报森林火灾事故的;
④发生森林火灾时,接到通知后不到火场、没有组织有效扑救或中途擅自撤离,使灾情扩大造成大量森林面积受害的;发生森林火灾连续6个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⑤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不听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贻误灭火时机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赐予党纪、政纪、撤职处理。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500亩以上(含500亩)或持续1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灾发生时,因组织不力、指挥不当、扑救不准时等缘由而造成民房烧毁,重要设施受严峻破坏的;
(3)、森林火灾发生时,不听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或森林火灾发生后组织扑救不力而延烧至毗邻乡镇,不连续组织扑救,擅自撤离的。
(二)防汛。有以下防汛平安事故的,将按情节轻重赐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判、诫勉谈话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1、撤离岗位,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造成人员伤亡的;2、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堤防水库大坝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的;3、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的;4、不执行防范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行规划,导致洪水威逼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综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拒绝制,因工作不实、不力,而影响我镇综治工作整体水平的,按情节轻重赐予处分:1、村级综治工作室建设不标准的(指综治台帐、监督岗、制度上墙、办公环境等软件方面不标准),该村及村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被列为镇示范点综治工作室的村,在迎接上级综治部门检查中,影响镇综治工作整体水平的,赐予该村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2、冲突纠纷调处不乐观参与协作,不听从镇综治办统筹支配的,写出书面检查并全镇通报批判。因不参与、不协作、不听从统筹支配而使得冲突纠纷进一步激化,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赐予党纪、政纪、撤职等处分。
(四)规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县规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计生工作造成特殊被动局面的,赐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停薪、停职、撤职等处分。
(五)企业项目建设工作。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因思想不通、工作不力、跟踪效劳不周,而影响我镇项目落户、建设进度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停职、撤职处分。
1、对辖区内项目落户生疏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影响项目落户的;
2、对辖区项目建设不理解、不推动,反而起到负面影响的;
3、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跟踪效劳不准时,造成影响项目进展的;
4、在辖区内项目落户、建设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协调不力,造成群体性大事的。
(六)新农村建设工作在推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因工作不实、不力,影响我镇新农村建设整体水平的,按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停职、撤职处分。
1、村干部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生疏不到位、思想不重视、严峻影响新农村建设进度的;
2、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建设项目落实不力的;
3、“三清六改五普及〞、“三绿一处理〞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
4、在迎接上级新农村建设检查中,影响镇新农村建设工作整体水平的。
六、要求
1、坚持集体确定高于一切,千方百计将确定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共同维护组织的形象。
2、坚持尽心尽责,团结互助,既努力抓好、维护好镇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又相互支持、关心,共同构建和谐。
3、坚持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勤奋认真,尽可能避开因其他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尽可能削减失误,避开不该有的风险产生,准时觉察并订正错误,削减损失,争做称职、优秀的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