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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各级
交通
执法
部门
及其
工作人员
不得
从事
客货
运输
经营
活动
规定
关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关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交通执法部门:
现将关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完善运输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开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以下经营性活动:
⒈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不属交通部门管理的地区除外)、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等客运经营行为。
⒉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零担货物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等货运经营行为。
⒊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⒌其他与交通行政管理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控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存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又不自觉纠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年度交通文明市、县评比中扣减得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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