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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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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态 损害 侵权 救济 法律制度 研究
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指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生态损害;侵权救济;问题;对策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述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 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即由于产业活动或人为原因,对生态系统、生态平安以及人类的平安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有的威胁时,通过国家公法强制和私法协调能力结合从而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措施等。 (二)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特征 1.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广泛性与环境侵权法相比,环境侵权法所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财产,而生态侵权救济所保护的主体就相对广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财产这两类,还包括国家及相关组织、非法人组织等其它权利,不仅包括当代人的权利,还包括后代人的权利,其范围之广不是环境侵权法所能并级的。 2.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救济多样性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十分广泛,从人身损害到财产损害到国家权利到公众的生存权等等,根据其侵害的主体以及程度,需要运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在民事诉讼救济、刑事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等方面都会涉及。 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国际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理念之一,全世界也已经成立了世界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假设干个世界性的环保组织。可见生态无国界,在对生态损害侵权经行救济时,国家之间可相互借鉴其成功的救济经验。 二、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国务院制定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开展循环经济的假设干意见等200件法规性文件。截止目前,国务院发布的80多篇关于生态补偿的法规和政策中,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资源与能源的利用、农林牧渔业的规划调整方面;微观内容那么包括自然资源的补偿和恢复以及生态区域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2023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起点,做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多位国内权威的资源环境法学学者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此条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国家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损害的救济方式,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行动做好护航准备。 三、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缺失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我们却很难找到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概念界定和救济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5条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66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作了规定,以及第90条第2款中对海洋环境损害的救济主体经行了限制。虽然相关条文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侵害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文只针对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海洋生态侵权,却没有保障渔民的财产损失、小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等其他权利。除此之外,还存在海洋生态侵权的救济主体不充分、救济方式过于单一、赔偿范围过窄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那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中赋予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相关侵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济权利,但涉及生态侵权这一内容却极少。从1989年起,全国第一个环境保护庭在XX省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成立。据法制网的公开数据,2023年末我国共建有90余个环保法庭;但是到2023年7月全国共设立了约130个环保法庭,半年多的时间环保法庭的增长率到达44.4%。而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但是环境保护法庭却遭遇“门庭冷落〞的现状。究其原因,法律机制的缺失是造成环境保护庭案源的主要因素。 四、完善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设想 (一)生态损害侵权的民事救济 我国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将生态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权来对待,在对生态造成损害后,必须要赔偿,而不是侵害了人身和财产才赔偿。法国在2022年环境宪章中规定:人人必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德国环境保护法典和意大利环境法规定: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恶化、局部或者全部丧失生态功能的,行为人要对国家负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几国的法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写进法条,树立环保意识。 1.确定明确的归责原那么归责原那么是侵权法的根本构筑,如何确立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是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22/35/ec号指令的规定“针对经营者不同性质的职业性活动〞确立两类不同的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那么。①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经营者经营的高风险、高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使用严格责任;对经营者经营的无风险、无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那么使用过错责任原那么。 2.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比普通的诉讼时效只长了一年。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比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长一些,因为生态损害的危险是潜在的,而且生态被破坏了,以后就很难恢复。在德国的水法中就规定了向水体排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30年,生态损害侵权救济可参考该规定。 (二)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 因生态损害侵权纠纷涉及的主体广泛、因果关系复杂、专业性强、诉讼过程耗时长、诉讼费用高昂等原因,不少学者都建议建立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我国学者柯坚建议向一些兴旺国家和地区学习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如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22/35/ec号指令里的一些相关规定———对依据该指令采取的预防、补救和修复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来承担;对于该费用相关机构有权通过财产保全或其他适当的保证方式向经营者追偿。②毕竟利用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那么使诉讼过程更方便、快捷。 (三)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 生态环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周期长。从周期的角度看,生态问题很难在短期内看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在此可借鉴我国在平安生产领域责任追究终身制的经验,设立此制度,有助于树立政府、行政机关、公民关注长远开展、战略规划。2023年1月XX省XX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逐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下去。这是首部生态地方法规,我国应逐渐将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立法,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的细那么。 注释: ①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3(1):20231-12023.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3(1):20231-12023.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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