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违法建设处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广告牌、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房屋修缮等工程建设的;(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七)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撤除的。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其他违法行为,是指:(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三)建设工程工程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2页共5页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撤除继续违法建设局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撤除或没收:(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等管线的;(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水源保护、山体平安的;(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人防、消防的;(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最低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引起相邻纠纷的;(六)规划确定且在近期实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