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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田水利
体制改革
若干意见
农田水利体制改革假设干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市于2023年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但各县(市、区)改革工作进展不均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以“福民强市〞为目标,不断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开展,目前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根本完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市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根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益突出。切实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充分发挥我市农田水利工程作用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思路,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法,扎实有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工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水利在经济社会开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效劳保障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开展。
二、明确改革对象、指导思想、原那么和目标
(一)改革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指导思想
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开展。
(三)改革原那么
1.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管理体制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用水权益。
2.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工程管理和运营机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不准实行拍卖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面向社会、走向市场。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强化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4.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
5.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6.坚持节约用水,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改革目标
2023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效劳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2.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除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外,明确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补助方法。
4.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本钱和用户承受能力根底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三、主要改革内容
(一)搞好产权确认。确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根底,要扎实搞好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工作。特别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搞好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以及争议产权界定工作,为搞好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奠定根底。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开展总体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明晰工程所有权和管理主体。
(二)转换运行机制。要大力开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发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力军地位。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切实转换运行机制。
(三)标准操作程序,依法推进。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等步骤组织实施,标准化操作,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工程资产评估要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相关文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回收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回收资金的管理,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拖欠、挤占、挪用回收资金。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所有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开展当地农村小型水利事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合理核定水价。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方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四、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一)为确保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开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开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具体事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完善机制,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乡(镇)、村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三)各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效劳和催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开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五、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25日)。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国正在开展的水利普查工作,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工程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奠定根底。同时,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效劳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开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搞活经营方式,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平安运行,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第二阶段。搞好试点、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3月26日—2023年8月25日)。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确定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为试点县(市),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乡(镇)作为试点,采取以点带面、标准运作、逐步推开、全面实施的方法有序进行。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根底上,确定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方法和经营方式,宜包那么包、宜租那么租、宜卖那么卖、宜股那么股,不搞一刀切。试点工作要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整个改革工作要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8月26日—2023年9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加强督查,确保进度
(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提高效能,加大工作力度和改革步伐,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到各县(市、区)进行催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县(市、区)要每2023天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制的进展情况上报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务局)。
(二)2023年,在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市“创业杯〞评比、全市各项水利工作评先、水利工程方案安排等工作中,将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为主要内容和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领导重视、进度快、成效好的县(市、区)将在政策、工程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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