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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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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3 农资 打假 专项 治理 行动 实施方案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农业工作会议,深入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平安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根据xx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3年xx市深化农产品质量平安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平安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那么,严格农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加强农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重大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到达100%,减少因农资质量引发的投诉举报案件,促使全市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标准,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根本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要突出重点农资产品,即以种子、农药、肥料等主要农资产品为重点,强化监管。 种子重点。按照xx市农牧局关于印发xx市2023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安排和部署,全面开展全市种子执法年活动。结合执法年活动的深入进行,认真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标准、未审先推的农作物品种或冒用、盗用他人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销售散装、大包装大宗作物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查处无证销售标识不清的、纯度不高、以劣充优、超范围经营的棉花种子和以假充真的洋葱种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把行政许可准入关。 农药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严禁高剧毒农药进入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第一线,特别是认真查处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标签不标准、以肥代药等违法行为。 肥料重点。按照xx市农牧局2023年关于转发xx省农牧厅第十四批xx省肥料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排查,但凡未经我省登记的复混肥,不得在辖区内销售。严格查处抽检有效成分含量缺乏,夸大宣传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的平安。 (二)重点季节 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秋播、植物疫病高发期、蔬菜生产季节等农资购销、使用顶峰期的市场监管,确保生产平安,保证农民放心购置和使用农资。 (三)重点单位 要切实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屡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及乡村流动商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取缔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打击流动加工点、分装点和地下黑窝点,彻底封堵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 (四)重点区域 加强对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对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要实行集中督办督查。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批、审定、登记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后续监管。春耕前,各监管单位要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等进行跟踪核查,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消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取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大农业系统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脱钩的工作力度,认真清理乱挂靠的行为。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各监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及生产经营单位、门店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标准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农资产品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要结合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在春耕前对辖区内农资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要严密监测农资价格和供应情况,对囤积农资、哄抬价格的行为要及时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坚决查处。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把农资产品质量抽检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和确保放心农资供应的有效途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农资抽检方案,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覆盖率。要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发布预警公告。要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追溯造假售假源头,端掉造假售假窝点。对已流入市场的,要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严防假劣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防止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 (四)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完善鼓励机制,设立大要案的专项补助经费。 (五)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管理方法和科学评价体系,逐步加快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根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条件、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等,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屡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催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标准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效劳。 五、治理步骤 今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从2023年2月20日开始,于6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15日以前,农牧部门各监管单位要按照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方案,认真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平安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检查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农牧业局综合股汇总。 第二阶段。督查阶段。从4月15日至5月10日期间,市农牧业局将邀请市上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我市农资市场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案件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催促检查。在此期间,省农牧厅和xx市农牧局也将对我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汇报。从5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数据,汇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5月20日前报市农牧业局综合股进行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做到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集中人员和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联合执法。各监管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执法信息沟通,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联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增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实效,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三)构建监管平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档案,加快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进程,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直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12316〞三农效劳热线和电视、播送、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要加强对农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 内容总结 (1)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农业工作会议,深入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平安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根据xx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3年xx市深化农产品质量平安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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