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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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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社区 基层党组织 建设 标准
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政治建设 第一条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街道(社区管委会,以下所涉及街道均包含社区管委会)社区基层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组织领导、党员主体、因地制宜的原那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带着街道社区广阔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保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方略在社区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条 加强党性锻炼。街道社区党组织要突出党员的党性教育,将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严格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假设干准那么,认真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那么性、战斗性。要教育引导街道社区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决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决,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第三条 强化政治功能。落实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各项职责任务,领导和引领社区各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以人文和谐为目标,构建良好的社区文化,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气。切实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在城市管理效劳、凝聚居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标准党组织设置。县(区、市)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一般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街道机关、站所应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要以及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等设置党组织。社区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那么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缺乏2023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2023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每年对基层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集中摸底,做到设置标准、调整及时。 第五条 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社区党组织新成立或者撤并,除了社区党委必须由县(区、市)委批准之外,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均由街道党工委批准,并报县(区、市)委组织部备案。 社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党组织按照行政管理、属地管理、协商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原那么,确定社区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推行街道“大工委制〞和社区“大党委制〞。建立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联结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每季度召开1-2次会议,通过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协调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明确党组织职责及根本任务。街道社区党组织对本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进行统一领导。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要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研判制度。建立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清单制度,每年年初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三章 班子队伍建设 第七条 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7-1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包括街道办事处党员主要负责人)。选优配强党工委专职副书记、组织委员。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一般3-5人,党总支、党委5-7人,具体职数由县(区、市)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社区党支部设书记1人,党员数缺乏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的,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第八条 做好党组织换届。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明确党组织班子成员职责及分工。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的职责和分工,根据本街道工作实际,结合班子成员具体职务,由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决定。社区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主持支部日常工作。支部其他委员具体职责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书记选拔培养。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效劳群众工作本领。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县(区、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健全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用街道公务员和招聘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力度。 第十一条 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建立社区后备干部库,每个社区至少选拔和培养1—2名后备干部。街道把社区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提高后备干部的能力素质。 第四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开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中办发(2023)33号)和XX省农村(社区)开展党员工作实施方法(试行)(晋组通字(2023)39号)的有关规定程序,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从严落实开展党员全程记实制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治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开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增强开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山西组工网、智慧党建app、晋中党建网、晋中组工微信、远程教育平台等作用,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根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以及履职尽责实务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街道社区党员干部每年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第十四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322)3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23)5号)。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变动。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22)2023号),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定期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集中排查。要建好用好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做到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 第十六条 标准党员日常管理。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对于流动党员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21号)要求管理流动党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双重管理〞措施到位。要防止党员失联,发现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必须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县(区、市)街道社区三级形成对失联党员查找合力,尽快与党员取得联系,并将查找过程及方式如实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对失联党员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标准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23)30号)的要求管理或处置。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23)21号)的规定,做好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处置及政策界限把握,积极稳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七条 开展党内鼓励关心。健全完善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奖励制度,加大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力度。加强对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的关心关心,建立困难党员动态台账,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由党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党组织书记要带头讲党课,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中选。 第十九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实施意见(市组通字(2023)36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每次活动要突出主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听党课、交纳党费、开展新党员、开展民主议事和志愿效劳等活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活动必须强化政治性,防止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 第二十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并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假设干规定(中发(2023)36号)执行。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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