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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评估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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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资 评估 全文
资产评估法全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精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照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展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效劳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能够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那么,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参加评估机构,同时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能够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治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和社会监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展监视治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展监视治理。[2]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历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历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依照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行评估师资历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能够参加评估师资历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成心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材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三)回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老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恪守评估准那么,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慎重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接着,保持和提高专业才能;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进展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纳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同意别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别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商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伪评估报告或者有严重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2]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纳合伙或者公司方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方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顿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公司方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顿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顿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操纵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那么的情况进展监视,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视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回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材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回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伪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同意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伪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展评估; (六)出具虚伪评估报告或者有严重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依照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2]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受骗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照评估业务详细情况,对评估对象进展现场调查,搜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材料并进展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照。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中选择评估方法,除依照评估执业准那么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中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构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展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当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伪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能够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能够向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背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当责任。[2]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治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依照需要设立地点性评估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治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参加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参加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治理方法,对会员实行自律治理; (二)依照评估根本准那么制定评估执业准那么和职业道德准那么; (三)组织开展会员接着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将会员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那么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睬员的申述,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标准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展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标准,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根本准那么和评估行业监视治理方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监视治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分,将处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治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施行监视检查,对检查觉察的征询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治理部门不得违背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展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治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能够责令停顿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纳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同意别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别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严重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商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定,签署虚伪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顿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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