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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暂予
监外执行
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7号
罪犯张运德,男,193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舞钢市,因犯成心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运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8号
罪犯杨玉振,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鹿邑县,因犯成心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玉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9号
罪犯李宗贤,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虞城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五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宗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0号
罪犯王仁义,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3万元,刑期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仁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1号
罪犯段三荣,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淮阳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段三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2号
罪犯贺新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宜阳县,因犯强奸罪经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生活不能自理,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新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3号
罪犯杨永安,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宜阳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永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4号
罪犯黄攀锋,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因犯诈骗、行贿罪经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攀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5号
罪犯李清忠,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原阳县,因犯成心杀人罪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清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6号
罪犯李小彦,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蔡县,因犯抢劫罪经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刑期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小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7号
罪犯柴石民,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汝阳县,因犯盗窃罪经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柴石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8号
罪犯葛建中,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牧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开封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葛建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9号
罪犯陈照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因犯贪污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分金25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开封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照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0号
罪犯耿元法,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强奸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耿元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1号
罪犯王长有,男,1955年出生,汉族,居住地淅川县,因犯强奸罪经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长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2号
罪犯王学礼,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浚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分金10万元,刑期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鹤壁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学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3号
罪犯宋玉英,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县,因犯成心杀人、盗窃尸体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玉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