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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我国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制度
完善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田伟常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方案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随着经济的开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开始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到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物业公司;从有人因为出国游的效劳不够到位而愤愤不平到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我们明显的感觉市场的力量——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效劳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成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说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开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XX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参加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开展。XX省在2022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表达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开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标准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开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局部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平安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平安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22年1月施行的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底上新增局部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根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平安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平安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平安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效劳,防止因盲目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表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接受效劳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表达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局部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22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22年度减少了3120239件,下降幅度达4.3%。2022年投诉总件数根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22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
开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效劳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根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 、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效劳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表达在:
1.垄断性效劳业纠纷多。如。XX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XX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XX省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XX省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2.电信、邮政效劳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XX省、XX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效劳,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效劳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
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3.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效劳投诉问题多。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效劳〞和中介效劳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例如:XX省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置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22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5.一些地方的商场、效劳场所仍然发生对消费者无故搜身的问题。XX省、XX市等城市一些商场甚至在消费者付完款后出门前,还要重新验证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另外,值得我们着重指出的是2022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2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22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一些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平安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局部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效劳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
一、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
二、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效劳方面,如 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局部垄断、公用行业的规那么欠公平;
四、汽车售后效劳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
五、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六、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效劳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那么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法释[2022]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表达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置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XX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局部地方政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