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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离婚
诉讼
书四篇
离婚诉讼书四篇
(篇一)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直接抚养,判决被(原)告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
事实和理由:
(在此表达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根底,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23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x份。
(篇二)
原告:张xx,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xx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xx路xx花园xx幢xx号;
被告。李xx,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xx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时机,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
原告:x,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 :……
被告:x,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 :……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内容来自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根底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常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心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根底,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篇四)
辩论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2023日生,XX省XX县区人,住XX省大理州XX县区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 139872x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XX省XX县区人,XX县区xx医院医生,联系 139873xxxxx。
辩论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根底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屡次打 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屡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2223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XX县区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县区房权证下关字第202223xxxx号,建筑面积12023.26平方米,当时购置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置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辩论: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2023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辩论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论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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