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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税
机关
协调
互动
思考
地税机关协调互动的几点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效劳为根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体制,克服了传统模式的弊端,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那么在这个整体框架下,县级地税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征收、管理和稽查三方的合力,使税收征管新模式运行到最正确状态,促进地方经济开展呢。笔者立足县级地税征管实践,就加强征收、管理与稽查三个环节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开展,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合力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县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现状
以遵化地税局为例:目前下设1个征收分局、1个地税稽查局和7个基层征收分局。征收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工作,行使所有与税款征收方面有关的职责,负责与税款征收有关的收入数字的统计、分析、归集;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税源管理、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项工作;稽查局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别离原那么,主要负责重点税源稽查、举报案件稽查、全市范围内的大要案件稽查、重点税源大户稽查。在实际税收业务操作上,征收、管理、稽查是不可别离的整体。但由于事权分配、人员设置、程序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征管查也存在一些互相制肘、信息不畅、内耗严重、资源浪费等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征、管、查三部门间文书传递的非必要环节过多,手续繁杂,纳税人负担增加,内部工作效率低。现行工作中,按照征收部门的要求,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的纳税户,需要办税效劳厅将有关信息打印清册,传递给基层税收管理员,基层税务所根据清册去落实完成;待批文书的受理、审核,发票管理中首次领购及衔头发票印制资格审批审核等的文书传递,要经过纳税人(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办税效劳厅(受理)——管理部门税务所(审核或实地调查)——县区级机关(审批或上报)——纳税人的传递程序。该程序至少要在税务系统内部经过屡次传递后才能将审批的文书传送到纳税人手中。在这些传递环节中有些是非实质性的工作,这不仅造成了税务内部文书传递时间长,效率低,工作量大,也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二)现行征管操作规程中有许多工作职责尚不明确,以致发现管理“真空〞。如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征收部门受理并进行申报稽核后,交付管理部门,传递时限、内容和衔接等方面极易出现漏洞。又如,对企业的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税收清算税务管理方面责任状态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税收征管措施的制定、实施职责及权限尚不标准。如对某些个体饮食业户的税额管理,管理部门普遍执行发票加浮动核定营业额,并据以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而纳税人在缴税时直接与征收大厅人员打交道,纳税户之间的税赋不公问题直接反映到征收部门,但这又不是征收部门的职责所在。可以说,征收人员变相承担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有时影响了窗口的效劳形象。
(四)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尽合理,协调尚不默契,未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纳税检查存在重复或漏查现象。根据规程规定,稽查局负责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稽查,管理局负责本年度纳税的日常检查。但两部门选案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极有可能造成管理部门当年检查的纳税户,次年成为稽查局检查的对象,形成对同一年度重复检查的现象。从另一方面讲稽查部门、管理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纳税人均进行检查,又可能形成漏查纳税户,造成有的纳税人多年受不到检查的局面。此外,管理和稽查两部门都可能存在“亲此薄彼〞的现象,有可能对重点户重复进行检查,或者存在个别纳税户跨区管理部门直接得到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结论从而造成管理漏洞,或者管理部门从局部出发帮纳税户搪塞稽查部门,或者存在管理检查与稽查检查同一户得出的结论却不一致、各自为政等各类现象的发生,造成“人情税〞、“关系税〞,致使税款流失。
(五)征收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税收会统信息的传递尚不标准。目前,征收部门每月向管理部门传递一次会统信息报表。由于时间间隔长,不仅不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入动态,进行组织收入的决策,也不利于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传递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以至影响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
二、县级地方税收征、管、查实现和谐互动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原那么,合理划分征、管、查职权。现行的征管改革提出应该贯彻“法定、效率、便民〞的原那么,切实从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入手,在征收、管理、稽查三部门之间合理划分事权,以营造一种相互别离、相互制约、职责明确、协作顺畅的征管模式。法定原那么,就是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划分事权。这一点,从税收征管法到操作规程中都有十清楚确的规定;效率原那么,就是在事权划分上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非必要程序,简化非必要环节,在各环节之间需要传递的信息能够通过计算机查询解决的,授权相关部门在计算机上查询,切实减少各部门之间文书信息的手工传递。推进税收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是实现效率原那么的必经之路。便民原那么,就是在事权划分上一定要方便广阔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要少打征、管、查各部门之间的小算盘,多打地税征管的大算盘,从一切维护纳税人利益出发,把征管的落脚点放在效劳纳税上,把稽查的重点放在如何打击偷逃税上。
(二)明确职权,正确行使部门权力。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征收、管理和稽查的范围和责任问题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现在的管理可以叫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根底,是第一道关口。税源管理应包括:对所有应纳税业户的登记管理、税源的日常检查、管理、税源调查、统计分析、方案预测,属地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健全标准的税源调查、统计分析、方案预测体系,全面掌握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根本情况。同时,要对临时经营户、征收部门移交的不主动申报业户的强制管理。管理部门还要建立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估机制,研究管理的侧重点。税源管理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对纳税人管理方面的条款。征收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税款征收体系和征收管理,应以纳税人的依法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为根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最大限度的集中征收,实现税收征收信息和数据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特别是城市及相对集中的城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纳税申报、审核、处理、发票、税票、及各种征收资料的的管理,税款征收、解缴、入库、统计分析。征收是中心,但必须要有严密的税收管理和严格的税收稽查来保证。执法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征收的条款。税收稽查是对税收管理的把关。税收稽查不同于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这种税收稽查应该是执法性稽查,他的针对性就是各类偷、逃、抗、骗税行为,其直接目标和要求是强化依法进行税收稽查的刚性和力度,以增大对局部纳税人企图实施偷税、逃税等非法行为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收率和依法治税的质量、水平。税收稽查的案件来源一是群众举报;二是管理、征收部门移交;三是上级批办;四是有关部门转交。税收稽查要做到轻易不到户检查,要查就必须查出问题、有效率。要把稽查建成税务部门的“税警〞大队,应当大幅度减少对纳税人名目繁多、没有目的的税务乱检查,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检查也应尽量减少,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率,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征。稽查的执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检查及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条款。
(三)分工合作,建立征收管理协调机制。标准征收、管理两部门在税收征管措施制定、实施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协调互动的局面。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方面,减少征收、管理之间的传递环节,能由一个部门办理的绝不拖至多个部门,能在一个工作日办理的不能拖延时间。将“一窗式〞、“首问负责制〞落实到征管实际中,既能减少税务系统内部非必要环节文书传递,又可缩短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以极大方便纳税人。
(四)查管并进,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税收检查职责,建立畅通的检查信息交流制度,形成稽查与管理两部门协调互动的检查格局。按现有职责,由稽查局负责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稽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年度纳税的日常检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户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局查处的同时,管理部门在年末要将当年检查纳税户的情况上报稽查局,不作为稽查局下一年度选案稽查对象(举报案件除外)。同时稽查局也要在年末将当年检查的纳税户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当年检查的对象,这样既可防止一年内对纳税户的屡次检查,又可防止漏查户的发生。此外,对稽查检查案件由市局组成审理委员会,严格对稽查查处的各类案件的选案依据、检查过程、执法文书、执行结果进行跟踪督导,把好涉税案件关口,防止税款流失。
(五)科学管理,切实推进税收信息化步伐。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网络查询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对征管查三部门之间能够通过计算机查询的信息,取消手工传递,授权相关职责部门直接从计算机上获取信息。新的征管、稽查联系反响需要围绕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按照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求,依据自身业务范围及征、管、查联系及信息反响的内容重新定位,建立健全一个互动运行、信息共享、交流迅速的工作平台,使联系及信息反响的流程实际而合理。如:明确反响需传递的电子文书资料,确定联系及信息反响的途径,将联系及信息反响落到实处;稽查选案部门应从征管软件上获取各管理局的管户信息,管理部门能多稽查系统中较快地查询案件检查情况,以比对各类信息,推进基层征管;特别是对纳税评估工作,管理人员可以对征收及稽查等信息进行归纳,按照规定方式、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这样完善的信息平台上,稽查成果将从现在的独立的、内部的信息转变成可以反响、共享的的外部信息,而征管信息也能迅速反映到稽查工作上来,使涉税信息转变成为稽查成果,从而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之间信息的良性互动机制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