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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会计
基础
工作
规范
学习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学习体会
学习体会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自学,较从前的财务知识根底上,我更加细化的了解到以下几点内容:
1.国家相关法规对企业内部设立的会计人员根本要求,会计工作岗位人员配置的标准要求,以及会计人员根本职业道德要求;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原始凭证的根本要求;填制记账凭证的根本要求;会计凭证填写、保管的根本要求;会计帐簿登帐、装订编册及后期核对对帐的根本要求;财务报告涵盖内容、编写的根底要求,及报送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
3.会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内部财务状况从财务预算到各财务方案的具体执行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审核。此职能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举足轻重。
4.企业财务部内部应该主动制定相应管理方法/制度,来辅佐和监督会计帐务处理的有序、真实、合法运行。
结合以上四层内容,会计法中对会计岗位业务操作的始末细节,都进行了细致的法文规定和明确的标准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需严格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为企业资金往来的制证、登帐、监督审核把好关,确保公司整体资金状况清晰精准、顺畅运转。同时,会计岗位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灵活运用,广泛宣传。为企业业务合法、便捷的运作提供合理建议。同时,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方案、经济方案、业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一切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定的操作,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协助更正。通过以上会计岗位人员的重要职能可见,在企业业务合法、良性运作的过程中,会计岗位与企业业务运行相辅相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通过学习,使我深刻的感受到一点,财务会计岗位,不同于公司其他任何部门的岗位。会计法对其从岗位从业人员就职资格到个人职业素质要求都作了法规标注、从单据的标准填写到出现错误后的有法有据的标准更正方法说明、从十清楚确的各类报表装订编册方法到定期上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的标准程度、从离职人员繁琐而严谨的工作交接内容到明确的出现严重问题后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严谨责任制。。。所有这些看似繁琐严厉的法规细节操作标准,如此步步谨慎的业务操作规那么,在其他部门岗位上几乎是找不到的。这所有的步步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业务处理特点,都让会计岗位的业务操作更加严谨,更加标准和重要。
会计业务操作的严谨特殊性,使公司的财务部门能确保资金迅速筹措,以推动公司现有资金灵活运转,是确保整个公司业务顺畅运行的基石。在此次学习前,自己并不曾逐条观察过会计根底工作标准里面那些接近繁琐的细节操作要求。这些细微到哪怕填写一张单据,写一个阿拉伯数字都要有法可依,有标准要求的准那么,之前看上去,更像是约束。但如今串联起两套文案看过之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简单的想法。如今细品,其实所有严格的细节操作标准,最终都是为了确保在日常繁多的财务业务每一笔操作过程中,都能百分百的得以正确处理,因为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很大且内容繁复,积少成多的资金往来,每一笔会计业务的精准与否,都直接牵连到公司总资金的准确程度。而正是会计岗位步步依法办事,每一个业务操作流程都严格按照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细节要求来执行的工作作风,才为企业攸关存亡的资金大前方砌起了稳固的堡垒。全力确保企业的资金状况真实准确、清晰可查、运转迅速、开源节流、躲避风险、时时刻刻有法可依,为企业健康稳步的良性开展保驾护航。也对应了我们平时常会思及的那句“想要收获好的结果,取决于平时良好的行为习惯。“
通过这次自学,更加让我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根底工作标准这两部会计知识参考文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业务运作的基石,是办事原那么,会计法大于一切。而会计根底工作标准是会计法准那么的具体落实和运行解读。两者相辅相成,只有紧密结合互相贯穿,才能把会计业务运作的真正合法、完整、无纰漏。正如之前徐总所说,会计业务的办理,态度要柔和,方法要善巧。但原那么坚决不动摇,任何人,任何事,最终都必须按照原那么(即会计法要求)来办事。这正是对两部文案在工作中如何实际运用的精炼概括。
这次学习总结之后,对于接下来即将接手的财务出纳一职,自己又有了更重的责任感。在接手之后,我会在平时工作中更加认真严谨,无论是对自己手里的工作业务,还是和部门之间其他同事间的业务往来衔接,都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法规要求来办理,全力确保自己经手的财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时协助财务部门各位前辈的业务操作,多主动向大家请教学习,更快的跟上财务业务的脚步。也为促进公司的整体资金顺畅运转起来,尽自己一份力量。
马然2023-5-15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202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2023月31日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2023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抗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本钱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