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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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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通知
关于加强标准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3)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标准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8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标准性文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方法、规那么、细那么等行政文件。   二、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拟制定、发布标准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事前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   五、实行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性文件以外,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标准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六、统一标准标准性文件的发布形式。自2023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性文件,一律以“政府令〞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标准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长公规字(2023)×号〞,龙政规字(2023)×号)。   七、非标准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标准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八、标准性文件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九、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办公室收到报备的标准性文件后6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违法和不当的,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未修改或撤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十、标准性文件必须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标准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开展要求的标准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标准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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