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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暨南大学
党政
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规定
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暨党发(2023)21号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开展观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22)7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2223)15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23)19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23)19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23)1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中办发(202223)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中组发(20222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的原那么;
(二)校长负责制原那么;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那么;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七)符合定编定岗规定的原那么;
(八)依照制度办事的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和根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广阔教职员工效劳,具有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改革创新、领导学校事业开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管干部〞和“校长负责制〞的原那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审议、审核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珠海校区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机关领导干部,资产经营公司(含出版社、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正副职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副科级以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等有关事项,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调配、任免下属系(所、中心)或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职数,自行发文聘任,不定行政级别,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处级及以下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熟悉高校工作根本规律,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高等教育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良好思想品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观念,乐于奉献,热心为教学、科研效劳,为师生员工效劳,廉政勤政,艰苦朴素,遵纪守法,以身作那么,公正正派,坚持原那么,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五)服从调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改革进取,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党政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干部,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博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二)关于任职年龄的要求:
科级领导职务初次任职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那么上不超过法定规定退休年龄前2年。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57岁(含57岁)。
如工作需要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兼职(双肩挑)党政干部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对于聘任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术专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近三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四)校外调入人员须到校工作满一年(到校工作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才可选任党政管理岗位干部。直接作为管理人才引进的干部除外。
(五)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经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学校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要求的干部,应当在提任后2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副科长(副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除符合第
六、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副主任科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半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1年以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参加工作2年以上;o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6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在职修读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干部,对其任职学历前的工作时间按3年折算1年工作时间。
1977年以前参加工作和在总务后勤以及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假设工作表现突出或工作特别需要,可酌情放宽至中专学历,但需在下一级别工作2023年以上。
第九条
科长(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已担任主任科员职务,或担任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o因工作需要。
第十条
副处长(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助理调研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科长或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原那么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因工作需要,可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由专业技术岗位提拔到专职党政干部岗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处长(正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调研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担任副处长(副处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一般应具有在两个以上岗位(含教学、科研等业务类领导岗位)上任职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可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院级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任职条件: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珠海校区、学院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有任学院副职或系(所、中心)正职的工作经历。
(二)珠海校区、学院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一般应有担任系(所、中心)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正、副主任科员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作表现突出,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安排科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可安排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工作秘书工作满2年半以上(含试用期一年),可聘任为副主任科员。
(三)凡到任职年龄界限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聘为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担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原那么上未到达任职年龄界限,可聘任为主任科员。
第十四条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凡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专职处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转聘为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二)在党政领导岗位上长期工作多年,年龄未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轮岗而因各种原因一时无适宜岗位安排或工作能力、知识结构不适应现任职岗位要求的原正、副处长级专职干部,近三年干部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可以安排担任原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聘任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工作和行政上,接受同级党政正副职负责人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根本条件,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做党政管理工作的干部,经一年试用考察通过后,可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及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党政干部职务。
第十六条从公务员系列、地级市以上事业单位、本科院校调入我校的干部,在档案记录中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调入我校满一年后(调入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经组织部门查档核实后,组织部将允许其以调入前的级别参加相应级别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其原任职经历、时间可以作为考察其任职能力的参考。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任用。急需调入的干部可不受此限制。第十七条
提拔任用干部,原那么上要求必须符合各级干部任用的条件,逐级提拔。为加强年轻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实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又有任职岗位,可以破格提拔聘任。破格提拔的应按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可作为选拔干部的优先考虑条件。
凡在同一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其他校级以上综合类优秀表彰者,可在提拔年限上破格减少一年。
第十八条
提任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上列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党龄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仅是各级干部提拔任用时必须符合的根本条件,不能成为各级干部必须提拔任用的理由。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或任用:
(一)任现职近两年来,干部考核成绩未获“称职〞(含“称职〞)以上等级的;或上年度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被立案审查未结案或五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三)党性差,思想品质不好,群众反映效劳意识差的;
(四)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能顾全大局,本位主义严重,置学校利益和声誉不顾,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身体健康较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选拔任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