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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安全
培训
监督
检查
办法
学海无涯
煤矿平安培训监视检查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监视检查制度,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施行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历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矿长资历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组织的平安培训,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获得平安资历证。
煤矿矿长依法获得矿长平安资历证、矿长资历证前方可任职,未获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平安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组织的平安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规程;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平安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要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损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平安职责、操作技能及强迫性标准;
(三)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祸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道路;
(五)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平安逃生装备和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平安系统、报警系统和平安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平安消费教育与培训工作施行监视治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视治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视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平安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施行中央治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平安资历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视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治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平安资历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历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历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历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历证、矿长平安资历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详细操作程序或者治理方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打算;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打算,建立培训档案,详细、精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平安工作经历的职工带着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平安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老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平安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打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展总结,表彰先进,改良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制度、打算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平安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视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平安施行日常性监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工程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视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平安施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历证、矿长及平安治理人员平安资历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觉察煤矿企业聘用未获得矿长资历证、矿长及平安治理人员平安资历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消费或者平安治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历证、矿长及平安治理人员平安资历证、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作弊,或者在监视检查中觉察征询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施行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