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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危机
视野
商行
信用风险
缺陷
金融危机视野下商行信用风险缺陷
202223年4月,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此次危机是由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引发的,但其根底却是美国的次级住房按揭贷款,导火索和根源都是贷款根底资产的风险集中爆发,归结起来就是无视了信用风险管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风险度量方法和管理技术,逐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银行界和学术界需要共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信贷管理机制不完善
信贷管理机制及其完善程度与信用风险息息相关。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查制度还不够完善,信贷管理机制设计仍然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信贷人员进行贷款审查时仍然以主观经验判断为主,随意性较大,不管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还是贷后检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并且在贷款发放以后,银行就很少检查、监督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资金的平安性很难得到保障,这种只“放〞不“问〞的做法必然导致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的增多。
(二)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具体的借贷活动中,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通常情况下,企业作为资金使用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决策之前,对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内控机制等方面都相当熟悉,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而商业银行却只能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到一些外表信息,很难掌握企业经营面临的竞争和风险、领导者的素质、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由此导致其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做出确切可靠的判断,面对不同风险的借款者,商业银行只能根据平均的风险状况来确定贷款利率。不难想象,对于低风险企业来说,它会因借贷本钱高于其预期水平而撤离信贷市场,对于高风险企业来说,它会愿意支付高利率并努力争取银行贷款。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效应,使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风险上升。
(三)政府对银行的过度干预和隐性担保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等方面开展日益标准,然而还是未能摆脱政府部门的影响。一方面,政府部门为了加大根底设施建设开展经济,会通过行政干预或“打招呼〞等形式向银行申请融资。显然,这破坏了银企之间固有的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加剧了银行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对于银行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和担保,特别是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我国有很多商业银行是由地方政府进行控制的,银行的经营决策也主要是为地方政府效劳,即使经营出现了问题也是地方政府买单。由于有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很有可能从事风险较大经营活动,从而加大了爆发信用风险的可能。
(四)监督制约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首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监管理念较为陈旧,监管政策也缺乏前瞻性,监督机制太过笼统。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很难产生有效的制约作用,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银行发生越界行为,更谈不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了。由此带来了银行内部的不标准操作,增加了信用风险。其次,银行内部监管不力。由于银行内部对员工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某些人游离于内部控制制度之外。监管的缺失给这些人带来违规操作的时机,通过和社会人员“里应外合〞,内部人员很容易骗取银行贷款,不仅如此,还会发生诸如关联企业骗贷、票据欺诈、大量非法洗钱等犯罪行为。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信贷管理结构仍然采取“金字塔〞型的垂直方式,即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机构体制。这种组织结构,纵向链条过长,不利于内部信息传递,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责任的水平制衡与风险信息的横向流动。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采取逐级上报、层层审批的审贷制度,只有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纵向运动的审批流程容易造成个别信贷工程把关不严的问题,而且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在行长手中,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的现象,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信用风险的内控制度不完善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5方面的内容。从环境控制上看,相比风险控制而言,商业银行更注重业务扩张。从风险评估上看,商业银行缺乏全面、客观评估各类风险的机制,对于偶有发生的风险重视程度不够。从活动控制上看,有序、有效的协调总分、支行的运行系统还未充分发挥作用,控制系统的更新开展相对滞后,并且总行对分支行的管理和把控力度有限。从信息交流上看,垂直管理的模式使得交流渠道较为狭窄,信息传递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漏损、偏差。再者,横向机构设置过细,也影响了信息沟通的速度和准确度。从监督管理上看,内部稽核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评价和监督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而且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界定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信用风险度量技术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开展,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也越来越复杂,计量准确、结构复杂的模型被大量运用到信用风险的管理中。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取的是将专家方法和单变量方法相结合的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随着风险日益多元化,这种度量方法显然无法适应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虽然我国也尝试运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模型测度信用风险,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短期之内很难取得显著成效。首先,国内银行的政策数据储藏缺乏,且缺乏标准性,不仅数量达不到计量要求,质量也有待提高,很难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建模和评估的要求。其次,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刚刚建立,还未推广使用,评级程序的标准性和准确性有待检验。最后,商业银行缺乏先进科学的管理技术。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机制逐步标准授信管理
虽然,我国各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一套授信政策,但不管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均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更有甚者,某些制度还会互相矛盾。为此,首先需要在梳理和完善现有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程序的根底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调整、评审和修订授信业务规章制度。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授信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免受外部因素干扰。再次,商业银行应建立“尽职免责,未尽职追责〞的问责机制,客观地考核授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造成的信用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最后,逐步建立银行信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商业银行应把信用风险的应急管理摆到重要位置,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为重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形成从总行到分支行上下联动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完善全面、独立的内控制度
完善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应全面覆盖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做到各种控制制度和奖罚方法公开透明,保证各项制度在总行和各分行、支行之间顺畅实施,确保工作人员有章必循、违章必惩、不徇私、不舞弊。构建全面、权威、可操作的内控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逐步转变“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方式,重新构建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决策、执行、监督反响相互制衡的原那么建立合理标准的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其次,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的控制。一来,可以尝试建立高层管理人员信息档案系统,并进行动态监控;二来,对银行的表内、外业务要有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制度,严格禁止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的放款行为。再者,强化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通过培养员工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有利于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频率。
(三)逐步建立信用风险量化管理体系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不良贷款率来评估资产质量。然而,主要用于资产质量衡量的不良贷款率指标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亟待调整。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尝试采用var模型(在险价值)计算出银行整体在险价值,为银行经营者提供在其容忍限度条件下的决策信息。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逐步优化现有的评级系统,加快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评级机构的快速开展,以便对借款人的信贷质量进行准确客观的分级。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注重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计量模型,积极进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研究,不断拓展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更新度,以确保为贷款客户提供权威真实有效的评级。
(四)标准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应改善我国法律概念模糊,缺乏量化标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对于贷款的五级分类,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对贷款的类别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并将分类标准进行量化。其次,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备法律法规才能匹配金融创新的步伐,助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再者,银监会应转变传统的合规、合法性管理模式,实行风险性监管,并且注重监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传统的合规监管大多是银行出现违章违规再进行惩罚处置,有“亡羊补牢〞之嫌,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于未然的作用。而风险监管那么侧重引导与警示,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避险行为。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不定期考察商业银行的信贷标准、帐表手续、违约率、回收率、限制支出、资产调控、资本填仓等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最后,逐步实现从央行外部监管向商业银行自主管理、自我防控的转变,为信用风险的降低设置“双保险〞。
总之,我们应该加强立法建设,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努力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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