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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共
信息
平台
管理办法
试行
新编
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方法(试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方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223"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2223"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管理暂行方法(工信部企业"202223"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开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以下简称效劳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那么,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效劳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效劳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效劳,运作标准、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的效劳平台。示范平1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效劳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效劳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效劳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效劳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效劳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效劳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那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效劳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效劳与市场化效劳相结合,社会效劳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效劳中小企业开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效劳平台为依托、专业效劳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效劳平台纵向协调开展,综合与专业效劳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效劳网络。第七条建设内容。
2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效劳。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效劳。
(三)节能环保:
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效劳,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效劳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效劳。
(五)法律效劳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效劳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效劳。提供开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3
(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效劳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筹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效劳;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工程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效劳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
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八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标准,具有良好的开展前景和可持续开展能力。
(二)效劳功能完善,效劳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效劳场所和必要的效劳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年效劳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效劳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效劳业绩突出,在专业效劳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效劳流程、收费标准和效劳质量保证措施;效劳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开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效劳于全区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效劳需求,效劳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开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效劳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效劳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效劳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效劳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效劳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
(一)、
(二)、
(三)、
(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第十条申报程序。各地效劳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负责本地区自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效劳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1之表5);
(四)主要效劳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
(五)上一年度效劳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效劳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效劳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效劳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方案;
(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
6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根本条件、效劳能力、效劳业绩、社会荣誉、开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效劳平台运营、建设开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7第十八条有以下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分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效劳活动的;
(四)屡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方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申报材料附表略
8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二)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创立开展沿革、开展目标、目前根本情况);
2、效劳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开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开展情况和公共效劳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鼓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开展等);
4、近年来的效劳情况(包括:主要效劳内容、效劳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效劳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开展的奉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开展规划或年度运营方案。
9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效劳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效劳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效劳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效劳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2023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效劳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效劳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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