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王宏灵摘要:何谓不正当利益?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理论学界对此颇有争议,司法实践部门对其也难以认定。要合理界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可以将利益分为三种形态,即禁止性利益、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禁止性利益当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得利益因其为法律所鼓励的应排除在外,而不确定利益只有在与不正当手段相结合时才属于“不正当利益〞。关键词:不正当利益;禁止性利益;应得利益;不确定利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逐渐加大。本文在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学术理论界有关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讨论的根底之上,亦提出了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看法和主张。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从实体上:获取利益的性质1.禁止性利益均属于不正当利益禁止性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取得的利益。这里应该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等获得的利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禁止取得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建筑规划许可证等;〔2〕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如偷税逃税等。2.应得利益不应当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得利益因其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规定应当得到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只要行为人获取的是应得利益,即使其采取的是行贿的非法行为方式,但其行为不应当属于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尤其是对于“因索贿而交付贿赂〞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更有明文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从程序上:获取利益的方式或手段这主要是针对“不确定利益〞。在“不确定利益〞下,因任何具备特定条件的主体均有时机获得这种利益,但这种利益在最终得到之前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质上表达的是公平性和公正性。例如,在某市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