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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社会关系
理论
视野
三农
问题
解决
思路
新编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的“三农问题〞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三农问题权力控制产权契约
农业在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具有“开展滞后〞和“产业弱质〞的一般共性,但中国的“三农〞问题同时又是贫瘠的资源禀赋和中国在建国初期为实现国家赶超战略——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后发工业化进程——而实行“以农辅工〞政策的产物。这些因素所导致的“三农问题〞在最严重的时期却遇上改革攻关、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新经济等挑战,同时又与意识形态和改革路线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当前中国改革中一个深层次的待解决矛盾。
一、“三农〞问题的产生渊源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野下,我们通过分析三个问题来答复渊源问题并引出分析全文的切入点。这三个问题是:建国初期为何要实施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如何得以顺利实施。如今为何解决“三农〞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重点。
首先,建国初期实施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当然是符合执政党最高层(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制度设计取决于政策收益和本钱衡量和比较。在封锁和封闭的国际环境中无法吸引外部资金和资源;农民在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的土地革命中一直是受益阶层,这时,“抽肥补瘦〞是自然的选择;最重要的,政治家集团是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国家赶超战略可能获得的经济、军事平安以及国际环境中的政治威望。因此,歧视性制度安排得以出台。第二,执政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系所导致的对政治国家权力的控制缺失是这些政策实现的条件。三位一体关系所具有的特征是:党领导国家,党的路线上升为国家战略,党充当国家的核心局部,党无论是在主张抑或是组织方面都渗透到社会和个体中去并为之提供精神价值体系。在这种关系框架下,政治家集团的理念通过自上而下、由执政党组织内部向外延伸的方式得到全社会认同和参与,并形成广泛而深刻的全民发动。这样,在缺乏受损阶层(农民)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牵制条件下,歧视性制度安排被确立并不断强化。对于第三个问题,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同样起到主导的作用:经济上,农业的萎缩、农村经济的困窘和农民收入的微薄使得宏观经济缺乏持久的推动力和协调性;政治和社会因素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稳定和支持与否是关系国家政治前途的一个重要变量,这些因素要求不能再对已处于建国以来最严重时期的“三农〞问题漠然处之。
综上所述,缺乏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使得中国“三农〞危机比一般工业化进程中农业问题更严重的根源,同时,政治家集团的理性思维在国家、社会、政党三位一体的格局中往往对制度供给具有统摄全局的影响,它对中国“三农〞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将产生重要意义。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对“三农〞问题的渊源进行剖析,其必然要求我们为之提出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也相应的能够经受住这种分析框架的检验和审视;同时,由于政治家集团和政府的理性思维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必须将其纳入分析框架中并使两者有机结合。
二、权力控制和政治家理性思维的和谐统一:解决“三农〞问题所必须面对的命题
近代市场经济的开展,使得传统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社会等级和政治等级高度同一,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⑴“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⑵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结构逐渐解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别离和对立。这里,作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开展的人性根底——人的利己本性决定了对保障和确立私有产权的需求,它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利己的、不受制约的契约关系这一市场交换根本实现机制,并要求其普遍化为社会关系的根本形态——全部社会生活都按照它的内在机理和逻辑来构造,包括经济伦理体系、社会法权体系以及政治制度的根本理念等诸方面的设计和建构。
相应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重性造就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命题——权力控制的重新诠释。这是因为,一方面,近代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契约关系的普遍化决定了近代国家的性质、功能和结构:“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是市民为了保障和实现自己利益而构造的政治体〞;⑶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独立及其法制化,对于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首先,市民社会兴旺、自治和法治化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其次,市民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的独立、开展和壮大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利益集团并获得发言权;再次,以包括报纸、播送,电视在内的独立的知识领域为依托,可以利用“公众舆论〞形式对权力运用实施监督和控制。最后,只有成熟、独立的市民社会存在,才能使政治国家领域中的代议制民主具有主体和成为可能。
纵观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其总的逻辑进程是:人的利己本性——产权契约——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尽管,这种关系是适应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开展的内在要求生成的,但是,在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的“三农问题〞解决思路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制约、监控作用这两方面具有内在机理的普遍性。当然,我们不能无视逻辑前提上的不一致所带来的重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政治国家是推动建立一个具有自觉权利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这似乎产生了一个悖论:权力主体推进制衡权力自身的他物开展,或者说,政治国家推动其对立面——一个能够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的现代社会——确实立和成熟。正因为此,这在现实中似乎是不可能出现的。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当前在局部领域相当大局部程度上的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和对立的现状。
原因是。参与变革的多元力量,特别是执政党组织和政府一方,当然是具有其特定的理性,确切地说,政府政策是基于其理性判断而采取或调整。但是,政治家理性是有缺陷和短视的,这种不完全和不充分既可以是知识的有限性这一人类的共同特点所导致的对未来的非理性预期;也可以是由于参杂了对自己或集团利益的考虑而产生的非最优化决策。理性思维关心的是中短期的政策收益与本钱的衡量与比较,但改革在开展过程中会出现改革之初全然未曾出现的新的因素;改革会在相当程度上创生出自我强化和自我运行的新的机制,而这都是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所无法准确预知和判断的。也就是说,初始性的改革之后,萌发的新兴力量“会在‘改革了的’制度安排中与这些制度安排继续互动,从而以结构性的力量使得改革范围扩展到原本未设定改革的某些领域;‘改革了’的国家出于各种原因而创设的新制度安排不仅生发出与其创设愿意不尽相同的后果而且不得不考虑新的制度安排,这样,一方面,其社会治理技术也不得不在这样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国家自身的改革符合逻辑的持续下去。〞⑷
在明确了西方市民社会逻辑起点和功能,以及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演进过程之后,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就变为:能否推出一项制度设计,并最终到达权力控制和政治家理性思维的和谐统一。这是因为:只有符合政治家的理性思维,即:在中短期内具有较高的政策收益和较小的本钱并有助于缓解乃至铲除“三农〞问题这一危机,这一制度设计才可以通过国家这一强制体获得生命力,其次,最重要的,这一制度设计能为权力控制命题的解决提供终极路径,从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这就要求:它必然会引发制度的持续创新,从而可以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特定的互动关系:个体日渐获得自身的独立与自主,特别是经由各种手段争取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开始有意识的通过结盟等方式与国家开始博弈以进一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包括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体制),从而最终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确实立和成熟铺设道路。正因为此,它必须是建构“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且在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迁中具有自我强化和自我运行的能力。
三、对现有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观点和制度安排的评价
针对“三农问题〞所提出的见解和主张不可谓不多,有学者归总,从论点和思想的高度出发至少有7种,它们包括:社科院农村开展研究所和刘修民、宫希奎、李昌平等人提出的“农民利益保护论〞;陈锡文和许经勇等人的“城乡统筹开展论〞;陆学艺、郭树清等人的“城乡、产业结构调整论〞;吴敬琏、温铁军和樊纲的“就业优先论〞;林毅夫的“农村根底设施投资带动论〞;晓亮的“市场化带动论〞和王健等人的“城市化推进论〞等。⑸这些主张相当大程度上被2022年中央1号文件吸收和采用,并引起学界普遍赞扬和期待。这些政策建议和安排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视野下,其不约而同的存在一些缺陷。
(一)相当一局部“技术层面〞的解决思路因缺乏“思维关联性〞而与政治家理性相悖
“技术层面〞的解决思路是指政府通过在财政支出、税收结构和转移支出等方面实施的“多予少取〞式的不涉及制度层面的政策作法。这其中,一些政策建议已经得以实施并产生较好的效果,比方说取消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取消是因为其符合政治家和政府的理性思维: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并由此得到的政策拥护是远远大于政策本钱的,这是因为农业税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远远高于其在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两相比较,收益本钱不言自明。而其他一些政策建议是否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呢。以“农村根底设施投资带动论〞为例。试想:面对占人口总量绝大多数、总体生存状况趋于恶化的农民阶层,农村根底设施投资具有多大的直接效果。即使有,为使这一效果足够大到能相当大程度的缓解“三农〞危机,它需要政府不是稍微的、而是相当大的增加针对农村的扩张型财政支出,在现行财政收支状况紧张、财政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这是否可行。对政治家和政府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本钱是否能接受。同样,这一缺陷还表达在针对“就业〞、“社会保障〞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是说这些政策对农民毫无作用,而是只有在局部地区(经济较兴旺、人均收入较高;或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技术水平所导致的产业的比较优势等等),这些政策措施才有较为明显的效果和较小的政策本钱。放在全国范围内,其能否实施或是效果如何令人置疑。因此,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没有考虑政治家和政府理性思维:在学术研究中参杂了过多的道德倾向和观念——因对农民阶层的同情而不自觉地将思维角度始终局限在如何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上,缺乏政治家和政府理性——农民利益这一关联性的思维方式,导致无视了对政策本身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的考察。
(二)制度层面的政策和观点因缺乏自我强化和演进功能而无法对解决“三农〞问题产生战略性功能
现有的针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城乡二元分割、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能在社会体系内部产生自我强化和演进机制的制度特征,从而也就无法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战略性和诱致性的功能。他们回避了如何铲除“三农〞问题产生机制的问题或是对这一问题认识缺乏,从而对权力控制这一命题也无能为力。举例如下,取消了城市中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用工制度,如何能保证新的、更隐蔽的制度不会被推出。或者,当政治家在“三农〞危机缓解后,面临新的利益结构调整要求和社会重组问题时,政治家会不会重新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无法保证不会将社会作为其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也不能保证不会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甚至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代替甚至否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离开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离开了社会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控,无法保证国家不会异化。
四、解决“三农〞问题的起点和终极路径
综合以上分析,在当前可以推出的政策安排就是农村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化:把农民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直接转化为其所有权,享有包括租赁、转让、抵押等在内的完整权利。
在符合政治家理性思维方面,这一制度安排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显著的政策效果从而大大缓解“三农〞危机,首先,土地要素市场化后,一方面,农民因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土地从而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源或者说是一个对自身的保障,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种田大户(个体或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农业经营本钱降低,机械化程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