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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级协理员职责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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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级 协理员 职责 新编
村级协理员职责 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1、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具体指导和协助下,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 一、标准的健康档案;负责填写健康档案个人根本信息,协助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对建档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时补充和完善。 2、所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效劳站)应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1个健康教育宣传栏,1年至少更新6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每年向辖区居民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协助做好健康咨询活动,每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3、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做好接种异常反响监测,及时收集汇总疫苗的各种有关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疫情监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效劳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5、通知辖区内0-6岁儿童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6、通知辖区内孕产妇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7、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效劳,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标准做好体检表的填写、更新。 8、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血压;做好高血压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9、对辖区内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2023、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 11、完成上级要求的其他公共卫生效劳任务。 第二篇: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工作职责(修改)村级公共卫生协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开展的根本政策、方针。协助责任医生做好行政村内各项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工作的开展。 2、掌握本村(社区)常住居民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料,准确统计辖区内重点人群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效劳工程情况。各种信息与当地卫生院保持一致,上报及时有效。 3、协助开展辖区内方案免疫摸底调查工作。掌握适龄流动儿童资料,并保持定期上报卫生院。协助开展方案免疫工作中的儿童建卡、登记,及时完成各种接种预约通知单的发放工作。 4、协助开展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的常规监测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辖区内新发传染病疫情,并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及疫点处理。配合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 5、负责本村(社区)公共卫生效劳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与其他社区工作的开展保持紧密联系。行政村内开展大型健康教育活动或卫生咨询效劳时,协理员应负责联 系场地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助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并做好健康教育宣传栏的更新及日常维护。 6、配合卫生院做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方案生育等工作。 7、按卫生院的要求完成重点人群健康体检预约通知单的发放工作,并配合卫生院对重点人群的健康体检工作。 8、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卫生监督人员打击辖区内非法接生、无证行医、无证经营等非法行为,协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9、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内食品平安、职业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平安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卫生院。 2023、专业公共卫生效劳机构人员到基层效劳时,协理员要积极配合,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11、监督责任医生的工作,发现责任医生有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卫生院反映情况。 2023年8月17日 第三篇: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方法(试行)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XX县区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XX县区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效劳,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那么、义务性为主的效劳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效劳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那么。县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方案、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效劳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原那么上一聘三年,其中。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2023月31日为一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原那么上不能由村(居)两委成员兼任。 第八条 选聘原那么。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民政部门落实村级民政协理员选聘的具体工作。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 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居)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居)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局部。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民政办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鼓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方案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效劳水平。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民政办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方案,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效劳,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县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民政办开展这项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民政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根底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效劳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效劳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效劳。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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