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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男性
生育
实现
法律保护
摘 要
生育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的最主要的方式,随着历史的开展社会的变革,生育这一行为法律化的重要形式就是生育权概念的提出。我们每个人都天然的享有生育权利的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的生育权都能够顺利的实现,男女生理存在的差异根本上决定了男性生育权的实现要比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需具备更多的条件。
本文从社会上普遍关注度较少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角度出发,采取中外文献比照的方法结合情景分类分析,探析了男性的生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对男性生育权的性质是一种人格权进行了阐述,认为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司法程序中加以切实的保护。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升人们对生育权保护的重视和研究,更好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每个人的切身人权。
关键词: 男性生育权;侵权;法律保护
Abstract
Fertil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way for human beings to flourish.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history, the important form of legalization of childbirth is the concept of reproductive rights. Each of us naturally enjoys the freedom of reproductive rights, but it does not mean thateveryone's reproductive rights can be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The difference in the physiology of men and women fundamentally determines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realization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Have more conditions.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of males with less concern in the society, and adopts a method of comparative Chinese and foreign literatures combined with situational classification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reasons why 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are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nature of 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is a personality. The rights were elaborated and it was considered that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should be perfected and protected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t the same time.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raise people's awareness and research on theprotection of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each of us.
Keywords: 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Infringement;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概述 2
2.1男性生育权的定义和性质 2
2.1.1男性生育权的定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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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生育在社会一般人的眼中是最正常普通的一种行为,但这一行为中却包含着极为隐私容易让人忽略的法律问题。从历史开展的进程来看,对于生育权的研究和保护是逐渐开展起来的,但是我们所看到的角度更多的是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这是因为生育这一过程最终还是要依赖于女性分娩最终完成所决定的。本文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社会的开展要求不应当只关注于女性而应当平等的对男性生育权加以相应的保护,以应对实务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建立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可以使得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更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包括民法总那么、婚姻法甚至刑法中都存在关于家庭成员权利义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是生育权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生育权制度可以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区分生育权的侵权情形,探究生育权保护的途径,完善生育权的法律,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生育自由,长远来看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开展都会存在积极的影响作用,无论重要性还是必要性来看都应当引起我们关于男性生育权重视和研究。
第2章 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概述
生育权在英文中的内含是指生殖权利。我们第一次接触到生育权这种的概念是在联合国召开的国际性会议通过的人口与开展会议中提出的,并把生育权这一词汇参加到行动纲领文件中,这表达国际上对于生育权利的重视,在汉语词汇里,生育包括生殖行为和抚养行为,在我们实际理解的含义中,会更倾向于强调生育权其中生殖方面的权利,抚养方面的权利主要是表达在孩子出生后的阶段。生育权的概念应当概括为在个人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权利。
生殖权利所表现的方面是在生育主体具有的自愿生殖的自由选择。具体到男性生育权的概念应当概括为单身男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性有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权利。这种男性生育的选择自由和不生育的选择自由其权利的形式更多的是采取间接的形式展现出来,所以不能同女性的生育权直接混在一起进行比照的讨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单身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并不常见,解决起来可以通过侵权纠纷进行直接调整,在本文中更多的是围绕婚姻关系所涉及到的男性生育权如何保护来讨论。
对于男性生育权性质的论证需要一步步展开。第一,生育权应当为一种根本的权利同时属于一项民事权利是值得确定的。生育的实现过程纯属于个人的隐私行为,要不要进行生育、怎样进行生育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应当由本人所决定,很显然他人不得进行干预和限制,由此可见,生育权属于一项私权利,是一项根本的民事权利。在当今中国的立法体系中,生育权这一权利也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表达出来。比方,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实行方案生育的政策,关于生育权方面设定了具体生育的标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中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可以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在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能够选择进行人口生育的行为
生育权应当属于一种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表达的与其自身不可别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生育权具有与其特定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不可转让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因此,生育权应当是一种人身权。〞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很自然的推导出生育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但同时因为生育权缺少财产内容的局部,所以应当进一步看到生育权归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利。
生育权应当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表达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根据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定义区分来看,生育权不应该只属于一些我们所接触到的特定主体如妇女或者已婚者所享有而应该是包括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根本权利。因此可以得出生育权应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所天然拥有的人格权利,而不应该看作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身份权利。
既然生育权拥有上述的性质,毋庸置疑的推断下来,男性生育权必然享有归属于生育权相同性质的权利。男性生育权是所有男性自然具有的一种权利,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男性所固有的人格权。这项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只是属于对这种权利的认同。
生育行为的由来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开始出现,是一种生物本能的自然行为。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开展,对于生育的意识重视程度逐渐增高,由于生育本身就与人类的繁衍密不可分,在经历了漫长的数以千百年的演变过程,生育权由一种权利萌芽变成为一项根本的社会制度,而男性生育权的研究相伴而生。有学者指出,在人类社会的开展演变过程中,生育制度确实立到最终生育的权利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一是自然生育阶段;二是生育义务阶段;三是生育权利阶段。
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本身的意识就十分薄弱,这一阶段更多的是拥有自然的生育观念,人们对性和生育的了解处于思想的初级阶段,概括这一时期的生育状态是处于没有标准、没有秩序、没有控制的状态。社会生产力的低下,使得人们更多的只注重于满足生活根本需要,而生育也只是维持在自然观念并没有重视的意识。面临着人类社会早期十分恶劣的自然环境,为了种族更好的延续和开展,每个个体的生存只能依附于一种集体的部落气氛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大约在公元前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开展时期,工业革命促进劳动力的解放生活环境的改善,整个社会上普遍的生育观念属于生育义务阶段。
宏观来看,社会开展至19世纪中期后,生产力的大幅提高和经济全球化初露端倪,人口因素已经不再是推动社会经济开展的决定指标。而工业开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和社会问题,需要控制人口增长速度的观点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生育也从生育义务观念发生着变化。进入到现代社会,我们传统上认为生育就是在传宗接代的观念进一步开始逐渐下降,而社会上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女性经济地位的独立,出现了有些女性以选择不生育这种方式来维持社会地位的情况。很显然,这样的现象会直接出现想要生育的男性和不想生育的女性二者之间的冲突,除此之外,社会上也存在女性私自怀孕的现象,这些潜在的矛盾从跟本上来看都可以归结于男女生育权的实现问题。
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正式宣告生育权的父母享有的一项根本人权,这项宣言的重大意义在于使得生育权首次进入国际性的视野。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方案书明确生育权是“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根本权利,这是对于生育权概念的进一步明确。在后来的联合国工作会议中把生育权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不断地细化,在更多的文件中表达出研究的深入。这些文件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生育权属于男女共有的根本权利,国际组织也在重视生育权利的保护,这是对于每个人人权保护的法律根底。
目前各国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重视的程度和形式各不相同,普遍来看生育权的保护手段更多的是通过司法途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墨西哥民法典姻编中直接成认每个人都有自由决定生育权的实现,细化到的内容包括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等内容。同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根据配偶双方共同协议来行使这种权利。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对于生育权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方式采取的较为类似的解决方案,对于男女一方因与第三方姘居生育子女的行为,主要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救济;如果男女一方拒绝生育的,对方为了保护自己的生育权利,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得到解决。俄罗斯曾在杜马法案中,规定着已婚妇女未经丈夫的书面许可不得私自堕胎的条文。如果有医疗机构擅自给病人做堕胎手术,在法律上会导致“谋杀罪〞的刑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