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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制造业合作资金监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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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制造业 合作 资金 监管 方案
区制造业合作资金监管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三方签定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开展科技合作协议书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每年各安排资金50万元人民币,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20230万元人民币,即三年共安排60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区装备制造业开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由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开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科技局。由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区科技局具体协调相关合作事宜,合作专项的日常工作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省科技厅对合作专项进行指导并负责工程指南的审批,参与工程评审、验收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为申报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育和储藏新工程。专项资金仅支持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类工程,对未承担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工程任务的企业、未接受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支持的新工程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和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两个方向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研究、试制、中间试验等科研工程以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方面的工程;区为中小企业创新效劳的装备制造和科技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开支要符合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在本专项资金中提取,比例控制在总经费3%以内。 第三章工程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申报专项资金工程;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工程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工程意见,报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开发性工程和重大工程进行中期监理与评估,以及工程完成后的验收鉴定;向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专项资金工程原那么上每年受理申报和审批一次,工程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工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3-7名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工程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工程,在当地政府媒体进行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工程,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签订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工程任务书,工程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九条工程管理实行工程负责人制,工程负责人对工程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工程合同中确立支持的工作条件。工程负责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工程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工程负责人按要求于每年的11月20-30日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当年的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工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因客观原因,工程承担单位需要对工程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工程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前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工程完成后,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工程任务书的要求,提交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工程结题申请书,编报工程经费决算,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合作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立项后,按资助金额的70%拨付到工程实施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验收不合格的不拨付余款。专项资金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批后拨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原那么上当年资金当年使用,确有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省市支持的资金一次性划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帐户,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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