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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参加
社会保险
工作
意见
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保护和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切实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开展,加快全区“两个率先〞进程,现就我区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保证
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区和各镇(街道)组织部门及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及其所任职务、任职年限确实定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资金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和有关参保事宜的协调。
二、参保对象和条件
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任的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均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交叉任职的按一人投保,不得重复参保。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应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成立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勤奋工作,积极带头创业致富,带着群众致富,维护社会稳定,胜任现职,愿意并有能力支付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险种和费用征收标准
(一)参保险种。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9%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大病统筹费由个人缴纳,标准为120元/年;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随着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而调整。
(三)月缴费工资标准。村(社区)干部的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每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为120%;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比例为12023%;其他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为20230%。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6月份公布。20x年7月1日至20x年6月30日最低缴费工资标准为1x8元/月。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缴费标准为5x.80元/月,其中个人缴纳148.30元/月;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缴费标准为465.40元/月,其中个人缴纳136.80元/月;其他村(社区)干部缴费标准为424元/月,其中个人缴纳125.30元/月。
(四)社会保险费筹集。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的局部由村(社区)干部个人承担;单位承担的局部,由区、镇两级补助,其中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承担60%。
四、参保缴费管理
(一)参保。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经各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并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以镇(街道)为单位,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落实缴费具体事宜。区社会劳动保险所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开始征收各项保险费,须补缴的,只补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补缴超过6个月的,除补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本金外,还须全额征收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按日加收应收本金的千分之二,利息的利率标准按照同期居民1年期的利率计算。
村(社区)干部离任后,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于离任2023日内持离任批准文书向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将自办理之次月起停止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村(社区)干部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代征,各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将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划拨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20日前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本金外,还将按照规定征收应收保险费利息,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村(社区)干部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一次性将个人半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至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逾期不缴纳的,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有权将其社会保险作暂时中止,直至其本人缴纳之次月起按规定恢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及利息由村(社区)干部本人承担。
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中由区财政补助的局部,区财政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应补助局部划拨到各镇(街道)财政所。
五、社会保险待遇
村(社区)干部参加我区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后,其待遇享受条件、支付工程和标准,申报管理规定、违规处理和基金管理等均分别按我区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六、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批转〈关于完善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20x)53号)终止执行,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过去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按以下方法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一)折算。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须将原农保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帐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当地农保实施时点的,超出局部的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
(二)补差。按上述规定,计算参加农保之日起至参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缴费额,以村(社区)干部农保个人帐户积累额抵冲城保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以上折算和补差的具体方法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采用上述方法处理后并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可选择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标准按照同档次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负担比例执行。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如被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为其办理停保、转移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意见实施前任村(社区)干部年限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后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的工龄应按照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二)本意见实施后,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如被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任村(社区)干部年限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并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如转入其他企业单位工作的,由转入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手续,并继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如从事自由职业的,由其本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八、附那么
(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得以集体资金参加其他商业保险。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离任或已退休的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的有关待遇按照原有各镇(街道)政策执行。
(三)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被开除、劳教、拘役、判刑的,不得以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享受镇(街道)管村(社区)干部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四)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司应为参保的村(社区)干部建立健全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村(社区)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和代办社会保险费原那么上由村(社区)承担,由村(社区)干部在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时一并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7元。档案管理和代办社会保险费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征收,专款专用。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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