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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
电话
服务
购买
手机
协议
香港
地区
流动电话服务及购买手机协议(香港地区)
1.含义
1.1以下词汇之特别含意已详列如下∶
“附属”指有关个体,其他个体直接或简接控制,受其控制或处于共同受制的个体。
“协议”指本条款及细则,申请表及其他与客户就流动电话服务之提供而签订的附属协议或类似的协议。
“适用法律”有关任何人士,行动或物品指:
a.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法律、法例或规条;
b.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责任;
c.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合法的裁决、决定、指令、指引、声明或工作守则;
d.任何适用之国际公约或协议。
“申请表”指背页、夹附或以上之申请表,或以任何其他文书或电子申请途径。
“自动漫游服务”指因应不时制定之额外条款及细则而供应之服务,容许客户使用其流动电话设备,流动电话号码及机灵咭以作拨打及接收香港以外的来电或在香港以外使用(或其他第三者代)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并入账至其账户。
“费用”指所有有关就提供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流动电话服务不时厘定之收费,包括接驳,附加费用,最低收费,月费服务,话音通话时间,数据用量,漫游,登记,办理手续,内容,取消,重新接驳,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及任何其他收费或费用(包括代第三者收取之账项)。
“”指公司。
“客户”指申请表上指明之“登记名称”。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资讯服务”指新闻、资料、财经、支账、网上商业交易、游戏、体育、音乐、图案、下载、流动赌博或不时提供予客户有关内容或数据性质之其他服务。
“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指所有不时根据厘定的形式应向政府或第三者缴交的费用,包括与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及(如适用)与流动电话设备有关的机构,如其他营办商,隧道营办商及铁路公司。
“商户”指透过流动电话服务售卖商品或服务予客户的第三者或客户考虑自其处购入,建议或实际购入商品或服务。
“讯息”指短讯、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媒介或情况下出现的讯息。
“最短合约期”指任何组成本协议一部份的任何文件内列明申请流动电话服务的最短固定期限。
“流动电话设备”指流动无线电话手机,其他无线装置,登入装置或与流动电话服务一并使用的装置,并包括无线或登入装置的配件。
“流动电话服务”指客户透过本协议申请之数码流动电话服务及不时提供予客户之任何其他服务(不论是否流动电话服务)并包括增值服务。
“网络”指的流动电讯网络。
“号码”指分配给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以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营办商”指除外之任何持有有效及运作中的移动传送者牌照,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或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牌照的香港流动网络营办商。
“密码”指任何身份证明代号,密码或其他保安方法足以证明客户身份以供登入或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个人资料”指PDP内指明之含意。
“PDP”指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转携”指有关程序能使客户自营办商处转换流动电话服务之申请至时,可继续保留其获分配之流动电话号码,反之亦然。
“回赠”指于申请表内列明或客户及不时同意之回赠。
“代表”指任何人士代替其中一方包括任何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承办商或专业顾问。
“机灵咭”指具客户身份证明之记忆体咭并包括USIM咭。
“短讯”指有关服务容许短讯息(包括多媒体短讯服务)或资讯服务透过使用网络之人仕传送至网络或另一营办商的网络。
“抵偿额”指于申请表内列明或不时决定之抵偿额,代表因本协议于任何最短合约期届满前终止而可预计之真正损失(非惩罚性赔偿)。
“使用者”指于申请表内指明之人仕。
“增值服务”指因应额外条款及细则而不时提供之增值服务及包括自动漫游服务,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任何其他漫游服务,资讯服务,多媒体服务,短讯,视像通话及基本系统功能服务。
2.流动电话设备
2.1流动电话设备必须是电讯管理局批准使用并可以接驳到网络的型号。
。
2.2如客户选购流动电话设备自,客户明白:
a.该流动电话设备之制造商可提供有关流动电话设备之某些保养。于制造商提供保养期内不会向客户负责流动电话设备之任何损毁或维修;
b.不会接受客户退回流动电话设备,亦不会更换任何其他流动电话设备或提供任何退款予客户。
2.3于制造商提供之保养期后或如制造商并未提供任何保养,可自行酌情根据其不时厘定之费用及条件同意维修或更换客户之流动电话设备。
2.4如客户自第三者选购流动电话设备,客户明白及同意该流动电话设备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份,而客户有责任确保该流动电话设备可兼容并可与客户申请的流动电话服务一并使用。
3.流动电话服务
3.1会致力提供流动电话服务予客户,但并不保证或担保任何流动电话服务之提供不会被终断或完整无误(不论该服务是否由第三者提供)。
3.2客户确知及同意部份流动电话服务的提供可能需要第三者参与,而并不保证或担保任何个别产品或服务功能得到第三者支援。
3.3客户确知及同意:
a.不会为流动电话服务在电话簿刊登资料,亦不会提供与电话号码登记录有关的服务;
b.即使客户可能已获分配流动电话号码,亦不表示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流动电话服务;
c.个别流动电话服务可能因为科技转变,脱节,推陈出新的不同服务功能,第三者服务供应商终止合作或服务,而遭随时更改或终止;
d.凡流动电话号码基于任何原因不能由其他营办商网络转携至,即可分配一全新流动电话号码给客户,使之能享用流动电话服务;
e.保留权利,随时对流动电话服务提供的服务功能或机灵卡作出必要措施,以确保流动电话服务的质素,包括要求客户以密码登入流动电话服务;
f.选购自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流动电话服务均设计为客户的个人及私家用途(如公司客户,包括其雇员),客户不可使用或容许流动电话服务使用作任何服务规格及/或允许用途以外的目的;
g.获分配之流动电话号码,客户将不会获得任何权利,保留所有修改,取消,收费或重新分配此电话号码之权利;
h.如客户决定停止使用增值服务,可能因此需要停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予客户;
i.客户提供之资料,必须完整,真确及为最新的;
j.客户须遵守适用法律;
k.客户须紧遵所有就安装,使用或运作流动电话服务或提供的流动电话设备而给予之所有通告,指示及指令;
l.客户不可以亦不可尝试以骇客形式进入或以其他非法途径于未获授权下使用流动电话服务之任何部份,数据储存区或主机;
m.客户不可干扰,翻印,修改或以其他方法寻求更改或容许其他人干扰,复印,修改或寻求更改网络,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
n.客户须保证其所有代表均紧遵本协议;
.客户不可使用流动电话服务作:
i.任何非法、诈骗、不恰当、未经授权、骚扰、歧视、毁谤、侮辱、恐吓、加害、粗鄙、不雅或任何可遭反对的行为;
(1)鼓吹任何可构成刑事罪行,导致民事责任或其他侵犯任何适用法律或规例之行为;
(2)侵犯第三者知识版权的行为;
(3)对声誉有损的行为;
(4)不会负责任何客户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包括特别列明于3.3()条款内)的行为及过失。
3.4若客户使用增值服务,除有关费用以外,将以客户使用该服务的时间计算通话时间。如使用之增值服务为电话会议,将根据成功接驳的电话线数目及电话会议的时间,从最先拨出电话会议的召集人扣除电话会议的通话时间。
3.5客户可向申请最近个月的话音通话详情,可就此向客户收取其不时厘定之费用。
3.6客户同意公平使用政策适用于免费提供予客户的或没有用量限制的流动电话服务,及客户必须以公平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服务。若有下列情况出现,会认定客户不公平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如客户或第三者使用流动电话服务时∶
a.有意超出或导致超出有关流动电话服务的公平使用限制(由不时厘定);
b.造成或导致蒙受损失,网络产生问题或影响其他客户的储存容量。
c.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决定调低客户的用量至某个水平,如不公平用量持续,保留权利根据有关流动电话服务的现行其后收费向客户收取费用,或即时暂停或终止有关流动电话服务。
4.流动电话机灵卡
4.1会为客户及其流动电话设备制定一张机灵卡,以作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4.2机灵卡在任何时候皆属的财产,于本协议终止后或要求下,必须退还。
4.3有绝对酌情权替客户免费更换因正常日久使用而损坏的机灵卡。而可就以下原因于更换或维修机灵卡时向客户收取费用:
a.因客户误用,疏忽或蓄意破坏而引致机灵卡损毁;
b.因客户遗失或机灵卡被窃。
4.4客户需于得知遗失机灵卡及/或流动电话设备后小时内向警署(或于香港以外类似部门)报失。
4.5于收到4.4条款所指的报失或失窃通知,及暂停提供该报失或失窃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流动电话服务前,客户仍需继续承担该报失或失窃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所有费用。
4.6假如已遗失的流动电话设备获寻回,可于客户要求下,于客户缴交所有过期未缴或新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及于行使酌情权,经或其代表就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作出给予服务前的检查後,重新接驳已寻回的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的所有流动电话服务。
4.7如认为已寻回的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的预编程序数据经复印,干扰或修改,可拒绝客户根据4.6条款有关重新接驳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要求。
5.流动电话漫游服务
5.1自动漫游服务现可于与有漫游协议的电讯传送者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5.2对于某些自动漫游服务不适用的国家,会提供另类漫游服务予个别国家,客户可因应不时制定之额外条款申请该另类漫游服务。
5.3并不保证客户使用之漫游服务之适用性或质素。
5.4客户确知及同意在外地漫游期间,并不一定能够使用所有流动电话服务。
6.资讯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6.1可提供资讯服务予客户,如客户:
a.使用之流动电话设备具接收资讯服务之功能;
b.合符就使用资讯服务不时制定之资格要求(如有);
c.遵从于提供密码予客户时给予之指示。
6.2守则,条款及细则及资格要求可能因应个别资讯服务而更改,将会不时提供有关资料予客户。
6.3可于任何时间毋须作出通知取消或更改任何或全部资讯服务或其条款。
6.4就使用资讯服务,客户确知及同意以下条款:
a.客户可以透过或利用增值服务上载及传送个人内容或资料,而同时授权运用已获豁免专利权费用,永久,不可撤换,可转让及全球性的许可权,为客户储存,传送,发出许可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上载的任何内容或资料;
b.并未就有关资讯服务或任何第三者提供予其之内容或资讯作任何保证;
c.不会负责资讯服务之准确性,完整性,实用性或准时性;
d.任何作为资讯服务一部份而发表之意见并不一定为的;
e.资讯服务只提供予客户作私人用途之用,客户不能从该服务中摷取任何资讯服务或资讯提供予他人;
f.从资讯服务中接收之资讯仅作参考之用,并不旨在亦不能用作贸易或任何其他用途;
g.客户可更改密码,但其更改之要求需先被接纳才生效;
h.客户须加倍小心谨慎将密码保密,不可将密码披露予他人;
i.密码一经披露予他人,客户需负全部责任及承担因未经授权人仕使用密码或作未经授权用途导致的风险;
j.客户免除就任何与资讯服务有关(包括未能提供资讯服务或使用资讯服务而引致的损失等)的所有责任。
6.5客户明确同意不会负责就提供客户使用资讯服务方面任何第三者包括商户或客户付款详情而可能需向其提交以作审批的信贷提供者等的行为及过失,包括该信贷提供者拒绝授权任何交易或退款,另客户放弃任何客户就此可能对作出的行动。
6.6并非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方,亦非牵涉其内:
a.任何当客户使用资讯服务而需提供予之任何付款详情的核证或真确性;
b.提供予客户或他人的任何信贷及收账活动;
c.客户与任何第三者之间就任何账项付款或清偿账户之安排;
d.任何客户及商户之间的交易;
e.任何商户及该商户指定信贷提供者或银行(如有)之间的交易;
f.任何客户,商户或商户指定借贷提供者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