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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实施方案1
2023
年县区
解决
农村
困难群众
住房
实施方案
XX县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实施方案1
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xx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xx年
,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23年400户,2023年300户,2023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23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根本原那么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平安居住。根据经济平安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平安闲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以下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平安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XX县区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
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平安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平安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平安、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
内容总结
(1)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2)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4)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