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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住房
解决
意见
城市住房解决意见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2223)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到“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现在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2223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202223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2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23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2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23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扩大范围。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开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发放租赁补贴,但“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那么上不低于30%。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2223年XX县区廉租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补贴2.5元,2023年每平方米补贴3元,2023年每平方米补贴3.5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也可以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方式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三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及三县政府在住房建设年度方案中必须单列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也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中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新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必须载明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本钱价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五)202223年至2023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廉租房,实物配租到达30%以上。
(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方案,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县(区)财政必须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23%,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公布1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每年公布1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或购置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利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置商品房等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根据经济开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面积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的20%。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享有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所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本家庭居住,不得出租或空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202223年至2023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工程开工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单位在立项、选址和规划时,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的地点、范围和建设规模。
(五)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XX县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案,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置后还有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本钱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置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它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对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方案,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整治旧住宅区要稳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那么,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整治环境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县人民政府要鼓励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根本卫生和平安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那么,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对外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符合农民工居住特点的住房,应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要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那么。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开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202223年2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要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方法,尽快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围。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开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方案,积极推进工程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落实保障资金,并会同税务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方案,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开工之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并配合住房保障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审核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和套型面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方案的完成情况。
(六)加强督查指导。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办室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2223年2月底前,要对各县、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