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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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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转变 思想观念 优化 环境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篇: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思想观念 优化营商环境〞的 心得体会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是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践行“放管服〞要求的实际行动,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道路运输效劳质量,优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打造道路运输优良营商环境,凝心聚力,为推动xxx区高质量开展添砖加瓦。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破除不求上进的自满心理,树立勇立潮头的进取精神。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者要横向比较学先进。认清当前辖区道路运输行业虽然相比以往,有较好地开展,但进入新时代,区县间开展你追我赶、异常剧烈。不进那么退,要同妄自尊大、自我满足、小富即安的思维决裂。客观认识辖区道路运输开展的客观情况,理性分析自身存在缺乏。虚心学习其他区县优秀案例经验,与快者行、向强者比,千方百计抓机遇、时时刻刻思开展,为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谋新篇。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破除坐而论道的看客心理,树立踏石留印的实干精神。摒弃“只说不练〞的假把式。在“兴业兴城强区富民〞进程中,果断决策、及时行动,快节奏、高质量,争当“实干家〞,都做“运发动〞。身处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身为管理者必须以身作那么,发扬雷厉风行、不打折扣的精神,攻坚克难,扛起大旗,撸起袖子,认准道路运输行业改革方向,毫不犹豫地使政策落地,措施抓实,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转型升级,谋得开展新机遇、新道路。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破除办事拖拉的慵懒心理,树立高效便捷的效劳精神。克服职业倦怠,办事不拖拉,快速高质完成工作任务。切忌不促不做、不推不动,慢件拖成急件、小事拖成大事、易事拖成难事。作为管理者,也是行业效劳者,必须改掉“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不设置“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坚决拒绝“吃拿卡要〞等破坏开展环境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要做到态度端正,工作负责,行动积极、效劳高质。依法依规,能办的事情立马办,不能办的事情一次告知,能一次办完的事情,绝不分段办,真正做到马上办、一次办,树立道路运输行业良好形象。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破除得过且过的守摊心理,树立创优创先的创新精神。克服精神萎靡、意志消沉,暮气沉沉、锐气缺乏,工作“耍滑头〞,办事“踢皮球〞,不愿干、不会干、不敢干等问题,树立“干〞字当头,要敢干、实干、善干,干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新篇章。要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出事就是本领〞错误思想,满足于“守摊看门〞的消极心态,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向新时期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转型难、转型慢、矛盾多的困难开战,“亮剑〞。必须“把工作当成事业做〞,用心想事、激情做事、努力干事、干就干好,以勇争一流精神、善做善成的实效,为人生添彩、为开展铺路、为群众造福。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破除不敢担当的畏难心理,树立勇挑重担的亮剑精神。丢弃的“不干事就不担责任,干得越多责任越大〞的避世心理。遇到问题、矛盾,不能绕道走、掉头走、“打太极〞。要善找机遇、善用机遇、善抢机遇,积极向外借力,争取同级部门协助、上级部门支持,扩展做事的宽度和深度;勇于担当,做到在困难面前不推诿、在机遇面前有魄力,该表态就表,该签字就签,对了就坚持,错了就改正。先进地区有的要学着做,没有明令禁止的要试着做,别人没做或没做成的要探索做。不断激发自身勇于担当、勇挑重担的亮剑精神。 总之,“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是党和国家的要求,是时代开展的需求,也是个人自身开展的必求,只有作为个体的我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变管理为效劳,才能真正地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效劳第四章标准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老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那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开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效劳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老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效劳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聚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效劳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效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工程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效劳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开展时机平等的原那么,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气氛。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效劳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工程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标准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开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标准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效劳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标准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效劳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标准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效劳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标准和简化效劳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平安。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效劳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方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那么、业务协调标准、效劳测评标准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标准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效劳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标准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效劳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效劳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效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效劳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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