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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
申请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申请
XX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那么
XX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XX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武政(1999)20235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以下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置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置公有住房,但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以下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置的解困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本钱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以下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置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置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置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XX县区除外);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置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
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到达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方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缺乏局部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那么上不及于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综合本钱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本钱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本钱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有突出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方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职工购置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如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l.33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笫八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z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x32%
第九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
职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离退休的;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2023㎡(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置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标面积系数计算。按月补贴计算公式:
新职级月标准工资×32%÷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已租住或购置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的当月起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
(二)款。
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第十八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那么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XX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XX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
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填写XX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XX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XX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实行专户储存。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那么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证、死亡证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帐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XX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本细那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那么(鄂发(2022)27号)
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那么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中发(2022)3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实施范围
2022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方案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
㈠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方案,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㈡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方案,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部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方案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㈢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那么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XX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XX省有常住户口(XX市满二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XX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