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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
捐赠
协议
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
捐赠人:
受赠人:
为筹设民办学校,捐赠人与受赠人就财产捐赠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捐赠人自愿无偿将下列财产捐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
1.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2.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工程项目。其财产构成为:。
(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3.捐赠等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价值元。
第二条捐赠的目的与用途:。
第三条本捐赠合同不是附义务的捐赠合同。
第四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与方式:。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捐赠人可以(或不可以)为捐建的命名,但需报共产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本协议。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七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受赠人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以变卖,但所取得的全部收人,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八条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共产党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捐赠人:(盖章)受赠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码:居民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附:
1.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签订捐赠协议之前,双方都必须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避免协议中出现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条款。
2.捐赠标的必须是捐赠人所有的或者捐赠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捐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捐赠给民办学校,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捐蜡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为了明晰产权,处理有关产权的移交问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捐赠财产设立学校的,除了要向审批机关提交捐赠协议外,还应提供关于捐赠财产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表明财产确系捐赠人所有,捐赠人愿意或已将财产用于民办学校的设立。
3.捐赠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例如,捐赠人捐赠校舍的,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捐赠没有法律效力。
4.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性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