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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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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财政部门 内部 监督 检查 实施办法 新编
XX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保障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方法(财政部令第58号),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由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各业务管理机构相互之间交叉实施的对各自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及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政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承办。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那么,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由财政监督机构商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议题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对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八条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别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九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标准管理的原那么组织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业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立“共同参与、统一协调、全程监督、标准管理〞的财政内部监督格局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承担检查任务的业务管理机构人员为主,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合实施。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别离控制的原那么抽调本部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标准、高效。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提供其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案;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 ;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方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那么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 第十七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根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202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内部控制运行等根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根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可行;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后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最终审定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并向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对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一)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人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财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业务管理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事项。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阻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第二十九条对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比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XX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法XX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法 为加强财政监督,标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效劳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寓效劳于监督之中的理念,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标准管理的原那么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财政的内部监督检查,指导催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 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财政财务等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缴入库、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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