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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法律援助
调查
农村基层
政府
乡土
伦理
关系
农村法律援助调查——农村基层政府、乡土伦理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一、选题与定义
温铁军先生曾言到。“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农业,在于农村;中国的落后,中国的革命,乃至中国的未来都在于此。近代以来的一切事件、运动都源于中国的农村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正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开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农民仍然占人口的大多数而农村却依旧落后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各种关于农村的调查研究纷纷出现。
而另一方面,国家那么改变其治理技术,将其治理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人口,由单纯的依靠行政技术转向行政技术、法律技术等多项权力技术结合,特别是从9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策略,大力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试图用法律标准来治理国家,于是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而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也浮出水面。基层法律援助,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所谓法律援助,指的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效劳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在关注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另外一个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济的制度——司法救助,即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允许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行为也必须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虽然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体制,分别存在两个不同的独立审查程序和标准,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但根据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年月对该规定所作的最新解释,人民法院应让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亦能够得到司法救助,这就使得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成为国家公权利机关对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流程性的救济措施,而渐归于统一。而原先学理上的分类在新的形势下就产生一定的瑕疵与重复,因此,本次调查所关注的法律援助现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机构所采取的救济行为,亦涉及有司法救助行为。而不管是法律援助制度还是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得那些没有能力承当诉讼所需要的费用的人也能够有时机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制度设计。
现代社会是一个专业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经济、政治等已经不再是每个个体都能掌握的东西,而是碎片化和集中化了的,只有少数的人能够对其中的某一局部有相当的了解与把握。这也就导致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民众化与司法集中化的矛盾越来越剧烈。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基层政府权力的不明晰,以及乡土中国传统的“无讼〞等伦理道德观的影响,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正义的实现面临着重重的困难。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试图在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乡土中国的传统社会伦理与基层法律援助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从而为农村法律援助的进一步施行与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二、调查内容与范围、方法、分析单位等
本次调查目的主要可以细化为以下一些:
农村基层政府这里的基层政府包括司法与行政两局部,主要是指县一级和乡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派出机构,主要调查它们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与影响。
乡土道德伦理这里的乡土伦理不仅仅包括费孝通先生的“无讼〞、“差序格局〞等,还需要具体的深入到农村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来看这些乡土的道德伦理对于农民维护自己权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与基层政府运作的关系等。
本次调查将围绕着农村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与基层政府以及乡土道德伦理的关系而展开主要调查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状况遇到的困难基层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态度以及农村传统观念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影响等。
本次调查方案将在河南市与浙江B区两地展开。河南作为目前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农民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并且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思想相对保守,宗族势力不很兴旺,使得河南的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相比拟之下浙江由于处于东南沿海,宗族势力兴旺,农村经济相对较好,农民思想也相比照拟开放,因此两地的特点具有比拟好的互补作用,可以比拟好的代表中国的农村。
基于对人力、财力和时间等因素的考虑本次调查将主要采取个案访谈的方式,先查看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近几年〔方案以两年为限〕案卷,获得一些必要的的案件信息〔以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为主〕这里的案件可以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是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申请的案件,也可以是申请法律援助而未获得批准的案件,还可以是有理由上告却不了了之的案件〔这种案件将主要通过走访农民获得〕。而后查访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裁决法官、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可能会介入的政府官员、农民等相关人士,以此探究基层政府、乡土伦理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之间的关系。
通过调查当事人,主要了解他们当时的心态、想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不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看法和评价,对于法院的判决,案件中代理人、法官、介入的行政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看法等。
通过调查代理人,主要了解他们接受代理的原因以及当时的想法,对于案件的认识,对于当事人、法官、介入的行政人员的看法,以及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调查法官,主要了解他们对于案件的认识,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看法,对于有可能介入的行政人员的看法,对于农民起诉的看法等。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调查那么是为了了解他们接受或拒绝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的原因及其判断的依据,对于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看法,以及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政府等外力因素对法律援助的影响也是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的内容。
对于可能介入的行政人员的调查,那么主要了解他们为何介入,通过何种方式介入,对农民起诉的认识,与农民打交道时的困难,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及宣传力度,对于农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身问题的看法,以及对“民告官〞的看法等信息。
而对农民的调查,那么主要是为了了解他们对于法律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的看法,包括起诉、上诉、上访、法律援助等,并且通过其它的一些手段了解他们现阶段的心态,是否受到乡土伦理的影响、他们的道德伦理处于怎样一种状态等信息。
此外,本次调查还可能涉及律师事务所、检察院、人民调解员等相关的机构与人员。
三、文献综述: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理应引起社会的重视,但由于它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因此在查阅资料时,会发现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很少,即使有,也是以法学的理论解释性书籍为主,没有太多的实践之后的调查与分析,更没有社会学或者说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研究,因此可以说对它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而从已有的文献中我们那么可以获得以下的一些信息:
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展状况
“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追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起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并不是诞生于北京,而且,它也不是由政府率先组织成立的。
年月,全国第一家由政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广州诞生了,并公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后,全国各地也都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另一个问题很快就显现了出来,就是由于各地均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援助法规,不可防止地会出现某种冲突,因此,亟须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来实现法律的一致性。“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布实施,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步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
法律援助的性质的定义问题“法律援助条例首次宣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律师的责任。这就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律师的责任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然后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效劳,更多的表达其在法律援助事务中所发挥的把关和协调作用。
⒉法律效劳工作者的知识或专业结构
法律援助生长的客观根底,是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以及小额财产案件的低收益与消费律师效劳的高本钱之间的矛盾。这一根底不会因为其他的外界条件而动摇法律援助机构在很长的时期内都有其生存的土壤。但是,我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究竟处于怎样一种状况呢。有调查说明,湖北某市的名法律工作者中〔包括法律援助的工作者〕,大学学历的名,大专学历的有名,中专学历的有名,高中学历的有名,未注明学历的有名,女性只有名,且属于办理临时证。调查组随机调查了位法律工作者,就他们在从事法律效劳工作者这一职业以前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调查,结果说明:有人在从事法律效劳行业以前没有从事过其他职业,其余几位从事过计算机维修、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或曾在部队服役。法律工作者在整体上讲都处于从高中到大专这一文化层次,尤其以大专为主。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结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出少入多,可以认为在一定层次的文化群体中这一职业是人们愿意从事的职业,或者说这一职业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是有其生命力的。访谈显示,对于从高中到大专毕业的学生来说,成为法律工作者常常是其优先考虑的几种职业之一。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工作者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员,因此,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标准化选拔和管理也是一大问题。
但最主要的,也最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的缺乏和必须改良的地方。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此项制度起步较晚,加之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执行不力的状况,具体表现在律师中普遍存在着不愿承当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现象,法院在指定辩护人时经常遇到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相互推诿以及审批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宣传的日益广泛,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越来越多,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逐渐呈现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接不暇之势。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比拟少,远远低于开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的开展,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兴旺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十分困难。出于经费的考虑法院根本上只是为受援助对象缓交诉讼费用,减免的特别少。
三救助范围过窄。民事诉讼中,诉讼费减、免、缓交诉讼费只是法律援助一个重要的局部,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司法救助。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不明确。救助对象究竟是弱势群体中的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还是贫困线以下者收入高却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失衡,地域性差异大。由于经济开展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法律援助资金相对充实,工作开展的也相对较好;而西部与内陆欠兴旺地区,由于法律援助资金匮乏,工作很难有效开展,也很难受到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的认可。
此外,对法律援助条例还缺乏深入宣传。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性质、内涵不清楚,需要援助的人不知如何用法律援助维权,而一些人又认为但凡打官司都可以找司法局免费安排一名律师,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应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提高律师的素质,增强效劳意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要尽职尽责,维护受援方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从文献的阅读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