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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费孝通《乡土中国》长老统治谈谈对中国现实中权力概念的看法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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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费孝通《乡土中国》长老统治谈谈对中国现实中权力概念的看法 引言 费孝通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长老统治的社会,统治的力量既非源于横暴权力,也非基于契约的同意权力,而是一种教化的权力。本文认为长老统治与现代社会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传统社会教化的普遍性与现代社会教化权力缩小的冲突;社会变迁中长幼有序原则的弱化与精英治理之间的冲突;传统社会的稳定性、封闭性与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开放性之间的冲突;但是长老统治也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作为“长老统治”基础的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依旧是当代的中国农民最为主导性的人际关系;精英的管理和家长的权力同时存在,并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礼治(长老统治)与法治双规运行;长老统治的许多内容至今仍然存续于中国社会之中,特别是当各种纠纷发生时,中国人往往习惯于调节。 一、《乡土中国》之长老统治 中国社会在根本上是乡土性的,既非单纯的横暴,也不是完全的同意,乡土性的中国产生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权力结构——长老统治。 “费孝通曾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长老统治的社会,统治的力量既非源于横暴权力,也非基于契约的同意权力,而是一种教化的权力。这种权力之所以能长久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关键在于乡土社会本身的性质”。(王铭铭等,2010) 二、从费孝通的长老统治谈谈对中国现实中权力概念的看法 (一)长老统治与现代社会的冲突 1.传统社会教化的普遍性与现代社会教化权力缩小的冲突 教化权力是乡土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习惯性总结,其本质是基于经验的一种权力,而非基于等级地位的权力。教化权力虽无孔不入,却不严格也不实惠。相反,承担教化的长者要付出许多精力,其回报绝大多数也只是一种声望,这就使得“长老”这一地位在客观上不具备“竞争性”的特征。它的实施主要赖于长幼差序,因此乡土社会的长者普遍拥有教化权力,只是这种权力贯彻着长幼差序的原则,这就引伸出一个美妙的施权方式——权力的形式是集约的,因为它严格遵循一个原则;权力的实施却是民主的,因为长者普遍拥有权力并实施权力。而现代社会的农村中,权力的形式是民主的,因为是直选制;权力的实施却近似于集中的,因为权力的基础性原则不再是长幼差序了,而带有一定的等级差序了。 2.社会变迁中长幼有序原则的弱化与精英治理之间的冲突 以父权为核心的中国的古代的社会的家庭当中,必须是家庭中的最尊长者,才能够享有家长的身份,拥有家长的权利。家长的权力是非常巨大的,家长拥有着决定家庭里的所有子女的婚姻、组织家庭的生活与生产,统筹规划家庭的一切财产,管教家庭的所有成员等各种各样的权力。“因此,在当时的那种男尊女卑的传统礼教的极度束缚之下,从原则上说,妇女无权当家长,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丈夫死后还要服从长子,因此,即或儿子未成年也只能由儿子当家长”(杨俊双,2008)。 什么是“精英”?此名词原本的意思是:“一年的收获之中的最佳的部分” (周敏郧,2005),其转意则为:“经过精挑细选的最佳合格者” (周敏郧,2005)。而“精英”一词,在学术上得以充分运用,跟西方的“精英主义”的理论,是不能分开的。所谓的精英主义,是一种阐释与理解社会、政治,还有历史发展的思考的方式与方法。“所谓的精英主义的理论,则是:社会的异质性。其逻辑的起点,进一步解释,就是:先承认,在人类的社会当中,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存在着不平等性的,之后,对于政治权力的领域,只有少数人来进行统治,多数人被统治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是种必然性,对此,加以肯定。”(吴素雄,2004年)由此可见,精英治理与前文所述的长幼有序的原则必然存在着冲突,这也直接导致长幼有序原则的弱化。 3.传统社会的稳定性、封闭性与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开放性之间的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宗族和乡土为基本单元,是一种“乡族式”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不断累积并向外扩展,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差序格局”状态”(谢建社, 2004)。“差序格局”揭示了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表明了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亲疏远近。能够造成和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头”是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的投影”又形成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是不可分离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传统社会的稳定性与封闭性。 而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开放性社会(Burton Pasternak,1988)。现代社会流动性极强,社会交往的范围和层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面临的是与不确定的对象的交往,而且这种交往在更多情况下可能是一次性的,机时非传统社会中的重复性的交往。若果说,传统的社会,是和熟人的重复性的交往的话,反之,在现代的社会当中,人们更多地是跟陌生人的相互交往,这种交往,通常只有一次。“现代的社会,流动性非常的强,人们对于他人的行为进行预期,以此感觉到,这是有规矩可遵循的,即:人们需要的是有效而又普遍的规则。不然的话,就会变成完全是由偶然性来支配的世界,那么社会,就会完全的陷入到无序当中”(任世存,2008)。 4.传统教化中的文化理念与现代西方观念的冲突 中华文明在绵延3000多年的历史中,曾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值得我们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根植于自身所处的传统与文化当中的人崇高的理想、价值的观念、道德的判断、理性的思维等方面的追求,尽管看起来并不存在着一丁点的独立与超越于传统的有关于道德与理性的客观而又绝对的标准。可是,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而自19世纪以来,中西文明进行了愈趋广泛和深入的接触,不少西方的政治和法律理念,包括人权的观念,已经在中国知识界取得了重要的位置,甚至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心灵中。“在这种情况之下,传统教化中的文化理念难免与现代西方观念产生一种冲突”(穆丽霞,2002)。 (二)长老统治的新发展 1.作为“长老统治”基础的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依旧是当代的中国农民最为主导性的人际关系 农耕经济,因为市场的作用,从单一的种植业,转向了多种的经营发展模式,非农产业与乡村工业的发展,让农民们,能够走出家庭,离开故乡与土地,选择其他的生产与劳动。因此,乡土的社会,从血缘、地缘,日渐的转向了业缘的发展与开拓。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农民虽然离开了土地,但是没有离开家乡,产业虽然离开了土地,但是没有离开家乡的现状;可是,不管是进了城的农民,还是依然呆在农村,却已经成了非农产业的离土的农民,他们的根,依然是深深的扎在乡土的血缘与地缘的深切关系当中的。因此,形成了以血缘为根,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和三者之间相互渗透,和谐并存的状态。再加上,在我国,大多数的农村的社会的离土的农民,其数量与非农产业的份额是有限的,且一直处在非常不稳定的状态,流动的农民,仍然是离开土地却不离开家乡的状态。 2.精英的管理和家长的权力同时存在,并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从联产的承包责任制度实施之后,生产的组织单位,回归成了农民的家庭,可是因为农耕经济的地位在根本上还没有改变,所以家长权力,仍有文化与经济的大基础。加之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基层的社会,其权力和权威与出现了真空现象,所以诸多地方事务和家庭,囊括了修水利、兴学校这样的大事,也囊括了婚丧嫁娶这样的小事,依旧是由族人的权威来进行裁决。尽管,在某些农村的社区里,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中青年的精英管理了,可是因为依旧是处在发育的时期,所以大多数还依旧局限在非农产品和某些公共事务方面。 3.礼治(长老统治)与法治双规运行 在新乡土社会,因为受到传统的 “无讼”的思想与“和合”思想的深度影响,“广大的民众,在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时候,通常都会使用乡土社会的那种传统的手段,用礼治的规则,来把问题解决掉”(边芳,2010)。如R·赛登所说“这些规则尽管从来没有被设计过,但保留它对每个人都有利”(Robertsugden ,1998)。可是,有些时候,礼治因为过度的对于人情的关注,反而会造成不公的执法行为,这对于实现法治的社会的美好目标,非常的不利,当然,这对于建立稳定与和谐的社会,也相当的不利。“法治秩序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复杂的过程,它更多地是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产生的”(Haermas ,2000)。 可是,如果使刚性的法律条规,强行的进入到乡土的社会的话,根本就难以让民众接受,更别说是深得人心了。因此,这就需要对法治与礼治,进行完善而又有效地相互整合,把二者充分的融合到一起,从而实现完美的互动。法治与礼治(长老统治)的相互融合,可以使得法治能够更多的去关注乡村的实际状况,吸收礼治(长老统治)中那些非常积极的良好的因素,对科学而又合理的礼治,也能加以正位,这样,不但对于法律在乡土的社会中的有效的实施,十分的有利,对于人们在心理上充分的肯定与认同法律,从而使法治观念走入人心,也是极为有利的。 4.长老统治的许多内容至今仍然存续于中国社会之中,特别是当各种纠纷发生时,中国人往往习惯于调节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并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在我国古代封建的社会的民间,主要有两种调解的形式:1.亲族与家族都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调解的责任。2.里正与乡老这种基层的小吏,主管是对于辖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在我国,现代的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人民的调解制度,跟古代的民间的调解,是有着非常渊源的关系的,因此,完全可以称之为是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创造性转化。 同时,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中自古就有讲协调、平衡、中庸、合一,排斥对立、差异的传统。这种传统思维在国人的大脑中沉淀至今,使人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其次,“礼之用,让为贤、和为贵”的处世哲学为调解提供了人文基础。影响中国文化几千年的儒家学说,把“爱人”作为自己理论的重要原则,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得理饶人”,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这也是调解制度之所以长久流传的深厚历史积淀。“无讼”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理想目标。 调解的生命之源还可能源于其他一些沉积于民间的社会意识状态。第一,中国人历来诉讼意识淡漠,遇到权益纠纷,根本就不会去法院进行诉讼,而是通过熟人或者有地位的人进行调解,这使得便捷的调解制度成为群众欢迎的形式。而在中国古代,大量的民间纠纷,不管是百姓的“厌讼”,还是统治者的“息讼”,都是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家族族长来进行化解或者定夺,以此来解决问题。第二,人们还保留着 “家丑,不可外扬”的那种古老而又传统的心理,这让人通过人来进行调解的方法得以普及与盛行。如果把事情闹到法庭上,对簿公堂,大家的心理上,都会觉得这是把家丑宣扬了出去,丢人现眼了,法官只是个外人,让外人来评断自己家里的是非,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家族成员,甚至是整个家庭,都不能接受。所以说,在生活中,人们即便是遇到了不能化解的矛盾,发生纠纷,也是习惯性的自己解决,实在不行,就通过人民调解员或者是通过单位的领导来调解或者做工作,协商解决,总之就绝对不诉诸于法庭。此外,因为在封建时代,那些个贪官和污吏,总是长期的欺压平民老百姓,因此,对于那些个官僚,老百姓的心理,往往只有惧怕,担心,绝对没有信任感。老百姓是多么的不信任官衙,自然就不可能去那儿评理打官司了,这样做,不但避开了官衙,也避免了讼师的恶意敲诈或者勒索。而通过民间那些办事非常公道的人,来出面进行调解,不但不用花钱,还又公正,自然深受信任与尊崇。如上所述,久而久之,调解成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保留至今。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转型中的社会,长老统治也有存在的基础,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权力的看法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但是也有所新的发展。传统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魅力,面对来自现代性的冲击,我们应该理智地看待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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