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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定西市
道路交通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规定
新编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五篇范文
第一篇: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规定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3)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XX省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
—1—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平安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公路、建设、财政、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市、县(区)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平安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方案安排工程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平安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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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平安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划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平安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平安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市、县(区)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方案。每年1月底前,由县(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根底设施资料,并报县(区)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那么筹措。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方案,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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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方案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市、县(区)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方案,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那么,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工程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平安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整治职责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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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二、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排查内容:①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②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平安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③对存在平安隐患的路段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意见。
三、治理小组应分年度制定整治方案,每年1月底前,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根底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四、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整治职责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篇: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平安事故,根据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平安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平安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平安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平安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那么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平安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平安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那么,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平安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平安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XX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2023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平安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XX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考核奖惩方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本方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