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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
计划生育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根本原那么和实行的根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根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奉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那么规定的原那么,是总那么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那么条文所规定的原那么。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广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开展,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1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方案经济体制逐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为了适应形势开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4月批准发布了全面指导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消防改革与开展纲要,同时要求抓紧起草新的消防法。在立法宗旨方面,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是一致的。关于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个方面: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平安和社会开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人类能够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火灾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据统计,我国70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不到2.5亿元,80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不到3.2亿元。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3年以来,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上升到年均十几亿元,年均死亡2022多人。实践证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开展,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就越来越突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二是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火灾的危害。
二、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公民人身〞平安,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平安。“公共财产〞,是指属于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公民财产〞,即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等。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甚至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损失。如:1987年5月6日XX省大兴安岭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延烧四个储木厂和木材85万立方米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设备等,烧死193人,伤171人。这次火灾使我国珍贵的林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再如1994年l1月l5日设在XX市博物馆中的银都夜总会发生火灾,一具7000万年前的恐龙化石在大火中化为灰烬,32022多件文物、石器、陶器、书画以及40多年来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档案,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内外珍贵邮票l1000余枚,1909年至今的科技文献及中外文刊物9.7万册全部烧毁。在这起火灾中,文物损失沉重,有些是无法用经济损失来计算的,给国家、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如1990年7月四川襄渝铁路梨子园隧道火灾,致使运输中断240小时。所以,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是消防立法应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到达的目的之一。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本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将“保护公民人身〞平安写在了第一位,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了人的生命健康平安第一珍贵,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平安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
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消防工作的历史性责任。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根本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正确方针、路线的指引下,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国家日益
3繁荣兴盛,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开展,各种新工程、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开发和应用,用火、用电、用气范围的日益扩大,导致可能发生火灾的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沉重、财产损失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开展、社会安定。所以,消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是一项关系社会和经济开展的重要平安保障工作,必须大力加强,才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根本原那么和实行责任制的规定。
本条保存了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并根据我国消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关于消防工作的根本原那么和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的规定。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我国在建国初期就提出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条例在继承和开展的根底上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确定为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写在总那么中,消防条例实施十多年来,这一方针已经深人人心,对做好我国的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方针科学、准确的表达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表达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所以,消防法将这一方针予以保存。本法各章条款的规定都是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具体表达。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根本手段棗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平安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当然,最好是不发生火灾,但是要完全防止发生火灾也是不可能、不现实的,所以,在千方百计预防火灾的同时,4也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
一、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
二、消防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那么。这是多年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所决定的。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没有专门机关的管理,消防工作就会放镊自流,就不能有大的开展,火灾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广阔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失去了根底,就提高不了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那么具体表达在: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社会各单位和广阔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平安规章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具有消防平安意识,懂得消防平安根本知识,掌握自防自救的根本技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纠正和处分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当热情效劳,努力为社会各单位和广阔群众排解在消防平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公安消防队是我国消防力量中的主力军,应当加强建设。同时,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还不兴旺的实际情况,全国广阔城乡的消防任务不可能全部由公安消防队承当,必须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的道路。从国外情况看,大多数国家的消防队伍也是多种形式并存,除了政府消防队伍外,还有很多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本法“消防组织〞一章对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都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在灭火救援方面,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决定,积极参加和支援火灾扑救。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
5防队来说,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消防平安渗透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平安方面各尽其责,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实践证明。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行之有效,它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平安意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阔群众做好消防平安工作的积极性,转变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的不正确认识,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防火平安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具体的消防平安责任在本法各章条款中都作了规定。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平安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淮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平安措施落到实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那么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一、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消防工作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升华为法律的结晶,是吸收了1995年的消防改革与开展纲要的精神。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全方位系统工作,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千家万户。消防平安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做
6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1957年9月由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中就指出:“消防工作是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消防改革与开展纲要中规定,开展消防事业“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切实加强领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对于更快地开展我国的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消防法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比方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开展、消防经费保障以及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如近两年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