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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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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2023 美国 宪政 历程 读后感 新编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roberth.jackson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22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阔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阔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2223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假设干重要节点,回忆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22年的“布什 诉戈尔案〞,那么是最高法院将小布什送进了白宫。 从25个判例可以看出,两百多年来,大法官们不断通过判例完善着美国的法律,界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有时也会犯错,甚至落后于时代开展,但总体来看,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多数人才没有时机通过立法侵害少数人利益,重大宪政危机才得以防止。最高法院或许并非民意的引领者,但它已用自身作为,赢得了美国人民的信任。正如202223年退休的戴维〃苏特大法官所言:“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几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根底之上。 事实上,我们因为承继了前人的信誉、正直与良知才受到信赖。没有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法治的信仰需从个人做起,而个人又需从尊重法律及司法做起。 第二篇:【读书总结】 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 寒假期间闲来无事,拿起桌子上的美国宪政历程,开始时只是单纯的消磨时间,可是但我读了几页后,就被深深地吸引了。这本书用25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述了美国的法律精神。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这本书的主体局部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开展的一种精神。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ruleoflaw)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rulebylaw)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 如果不读这本书,我不会相信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允许自己的人民燃烧国旗,正如“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一节描述的一样,最高法院认为约翰逊燃烧国旗的亵渎是一种“表达行为〞,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是受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行为,也必须 -1- 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那么不能有所例外。随着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因违宪而无效,从而产生了一句著名的结案陈词:“星条旗保护燃烧她的人〞。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不言而喻,然而这个案例让人更加感到有趣的是,民意调查显示被调查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法来推翻。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首先需要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这种事情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4次。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保护国旗的修正案,但在此后假设干年里始终无法在国会通过,其中1995年参议院的投票结果是63比36,离三分之二多数仅3票之差。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此,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专制,而且也要以精英政治阻止多数的暴政。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不是它的民主,而是它的法治,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极为具体地规定了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法律程序。 在阅读完所有案例后我了解到中美法律系统的诸多差异。在美国宪政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我国高法立案庭所拥有的立案权,在英美法系中那么是大法官们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因此一些大法官个人意志也可左右美国高法的审判倾向,比方20世纪初大法官频繁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而 1950到60年代的沃伦法院那么对刑事被告的权利情有独钟,推动举国上下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审理全国法院未终审的各类案件。这种区别凸显了我国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影响审判的诸多外来因素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甚至一些法律法规的自相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高法更偏重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维持法律系统的运转,在提高公信力方面那么乏善可陈。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宪 政在中文中是“民主政治〞的意思,在英文中却意指根据判例,司法解释,宪法实践所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从粗细不同的定义中,我们能体会到中美两国在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使这本书读来颇具趣味。 第三篇: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范文模版]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上,老师推荐了不少的相关书籍,利用国庆长假的时间,对其中的一本书进行了阅读,即美国的宪政历程。对美国的法律、法规,与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开展不得不呈现发自内心的感慨。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这本书的主体局部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开展的一种精神。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 美国宪政历程由三位非法学专业人士所著。主笔者任东来博士系历史学家,陈伟系在美国工作的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白雪峰是位历史学博士。搬出作者的“出身〞是为了说明,三位“非法〞作者所著并非像传统的法学家著作那般因循于法律思维,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史料,将二十五个司法大案背后所村子的社会境况、各种利益的博弈尽相展现出来,以政治的、历史的、多维度的方向描述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十五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不断开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正如作者所企望的那样“此书能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有短短七条,且历经二百年之沧桑,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利益间的博弈争斗,却也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正是在这一极其简单的宪法,却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的典范,而反观当下之中国,虽 1制定了一百三十多条的“鸿篇巨制〞般的宪法,却无不辛酸地被嘲讽为“有宪法无宪政〞,宪政的理想,何其远忽。 由此,不得不让人生发出更大的疑问。美国宪法究竟有何特质,是一个国家如此良好地运行。 “三权分立〞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其渊源那么可溯至于洛克的“分权〞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那么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力量。〞概言之,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互别离,而且要相互制约。 这一伟大的学说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中被写入了宪法,其制度构建十分精妙: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有权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上任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但最高法院用以制约国会、总统的具体措施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但却并未明文赋予其一锤定音的最终权威,并未赋予其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具体权利。因此,诚如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所评论的那般:“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种最弱的一个。〞 但这一事实却在马歇尔,这位被称为“最能干的大法官〞入住最高法院后所逐渐改变,缘由就是被奉为宪政史上经典判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制衡立法权、行政权的利器——司法审查制度。 但需要说明的,最高法院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利不是宪法赋予的,却是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主动为自己赋予的。这一颇具司法能动主义色彩的行为至今在某些方面也被人质疑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 当时的总统杰斐逊闻听此案结果,不禁大为光火,他不曾料想到最高法院会如此强硬,他认为:“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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