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达摘要罪刑法定原那么,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作为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的根本性问题,罪刑法定原那么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那么和国际法原那么。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确认其成为首要的刑法根本原那么,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的开展趋势,标志着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开展。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方面。其中积极要求有: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体化,三是罪刑明确化。消极要求有:一是排斥习惯法的原那么,二是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那么,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四是禁止类推。“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根本精神所在,它集中表达在罪刑法定的派生原那么之中。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内容、根本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达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原那么不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点论〞,应该是内容和精神统一表达的“一点论〞。[关键词]罪刑法定内容有利于被告人随着十八、十九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的开展,以及1789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不“定罪、不处分〞内容的规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为核心内容的罪刑法定原那么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开展至今,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一条根本原那么。一、罪刑法定的内容所谓的罪刑法定原那么是指,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当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无明文规定,即使行为的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分。简单概括为一句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罪刑法定的主要内容经过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积极要求1、罪刑法定化罪刑法定化即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公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①罪刑法定化的实现依赖于刑事立法,首先是罪的法定和刑之法定。对于罪之法定,现行刑法总那么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要件,分那么规定了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罪名的法定化,现行刑法有“所缺陷,仍旧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