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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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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工程 施工 管理制度 范文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根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方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当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确实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根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那么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风格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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