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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最高法院
商事
审判
会议
关于最高法院商事审判的会议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新2023年版本
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方案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局部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局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X39;十三五X39;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开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X39;十三五X39;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X39;第一个百年目标X39;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局部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X39;五位一体X39;总体部署,协调推进X39;四个全面X39;战略布局,围绕X39;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X39;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效劳X39;五个开展X39;坚持X39;六个原那么X39;,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效劳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平安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那么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正确塑造的重要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监护权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的,予以支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X39;工龄买断款X39;,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局部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局部,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8、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区分责任根底予以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9、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缺乏,那么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归还责任。
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不承担归还责任。
(四)关于返还彩礼问题
202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X39;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39;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11、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因此,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12、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人以自已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13、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予以受理。
1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自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该条规定。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中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8、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开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9、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标准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局部,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劳经济社会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开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必然出现新情况、发生新变化、产生新问题。要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预判,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2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达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处理。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23、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24、当事人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定金的,应对买受人所持上述理由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X39;限购X39;等政策实施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定金的,予以支持。
(四)关于以房抵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