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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
融资
革新
战略
林业投融资革新战略
目前,林业资金投入缺乏已严重制约林业经济的改革和开展。可以说,没有覆盖林业经济建设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就不可能有现代林业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开展。深化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探寻林业投融资创新途径,是加快林业经济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部门效劳林业、拓展业务、实现双赢的一个重要契机。
一、现行林业主要投融资渠道
1.政策性投入。政策性投入包括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国债资金、优惠的税费政策、林业保险补贴,林业基金返还等。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及国债资金包括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根本建设工程贷款等;优惠的税费政策包括各种税费的减税、免税及税款返还等;林业保险补贴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级补贴;林业基金返还除中央级林业基金外,已有2023多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林业基金,主要包括育林基金、造林建设基金、绿化基金等,两级林业基金都规定了返还政策。
2.商业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商业银行贷款包括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形式;资本市场融资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目前,沪、深股市共有5家林业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永安林业、吉林森工、景谷林业、兔宝宝、光明家具,共融资13.93亿元。
3.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林业企业留存收益及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是每月作为费用提取出来,留待日后更新固定资产的补偿资金。
4.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民营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等。其中外商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国际无偿援助。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国际农业开展基金会等组织。
二、林业投融资制约因素
1.林业投融资主体单一化。随着林业市场化投融资的不断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格局虽然正在逐步形成,但进展缓慢。多年来,林业的营林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内资金及国家、地方自筹资金,而林业企业自筹资金局部很少。因此,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多元化的趋势虽然有所加强,但总体上林业投融资主体单一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非公有制投融资主体的资金进入林业的规模小、速度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民营企业、外商投资及个人在林业的投融资领域空间还不够宽泛,对其存在限制。这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不公平竞争的林业开展环境,是对非公有制投融资主体的社会歧视。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林业开展,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开展林业的积极性。
2.林业投融资机制不健全。我国实行了林业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要一级一级地下达,我国林业法律法规对林木采伐的年龄、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采伐林木还要受到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方案的严格控制。这就限制或削弱了林业投融资者对其经营成果的合法占有、使用和自主处分的权利。资本一旦投入林业工程,在流动上和时间、空间上都受到限制。事实上,由于目前的采伐管理方法和采伐限额不科学、不合理,采伐限额制度没有使森林资源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
3.林业难以获得金融信贷效劳。林业企业受到现行金融信贷条件的制约,往往不能获得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效劳,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借款人的行业特点。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会受到借款人所在行业的预期投资风险和投资报酬的影响。林业的投资周期相对较长,这是由林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对象—森林的生物学特性所决定的,投资在生产领域运行数十年后,才能实现资金形态的转化,从而获得森林资源再生产所需资金。由于林业投资周期长,使得林业投资风险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经济风险范畴,如建设风险、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林业的投资比较效益偏低,长期以来原料低价,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林业生产获取的经济利益远远低于工业生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局面,假设与商业获取的经济利益相比,林业的比较利益更低。基于上述原因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对林业企业发放贷款。(2)借款人的组织规模。如果借款人组织规模较小,信息透明度低,会使得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金融机构贷款决策本钱较高,金融机构贷款以后监督本钱较大。正是由于林业企业往往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品,那么不容易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格要求,因此金融机构不愿意向规模较小的林业企业提供贷款。(3)借款人的产权结构或林农林权性质。由于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产权结构清晰、责任明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具有无限责任的林业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贷款。同样,如果林农经营的林地产权是清晰的,拥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那么也比较容易获取贷款;相反如果林农的林权不是清晰界定的,那么林农那么不容易获取贷款。(4)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林业企业缺乏信誉记录,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因为缺乏信贷记录的林业企业往往经历比较麻烦的贷前调查、贷中的审查过程手续繁琐,这也是很多林业企业没有申请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原因。
4.林业保险政策等扶持制度缺失。从全行业看,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火灾、洪涝、风雹、雨雪冰冻等多种自然灾害都会给林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开展。据粗略统计,我国发生森林火灾每年平均约1.35万起,受害面积73.71万公顷,相当同期人工造林保存面积的20%~25%。每年因各种森林病虫害损失的立木生长量达202300万立方米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23亿元。因此,为了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融资的风险,需要林业保险给予支持。目前,林业保险开展呈现出一种矛盾态势: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供给低下相矛盾。据最新统计,202223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2023万元。我国林业保险属于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的一局部,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仅有森林火险一个险种,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这就需要政府给与政策性扶持,而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远远不能适应需要。
三、林业投融资创新途径
1.建立基于加大信贷扶持的创新信贷模式。(1)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在林业产业化模式中,可以尝试推行依托龙头企业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农贷模式,即由农村信用社结合“公司+基地+林农〞的基地生产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化优势和带动作用,推出“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在林农从“公司〞取得贷款的时候,林农间要互相联保。(2)放宽林业贷款条件,延长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2023年。(3)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为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需要加强的几项措施包括: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积极推动森林资产评估方法与体系的改革;鼓励银行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2.开展林业信托融资方式。(1)贷款信托。信托公司以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的方式接受投融资者信托,聚集受托资金,分账管理、集合运用,通过工程融资贷款的方式,对林业投融资工程提供融资支持,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实现信托收益。(2)股权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发起林业信托投融资基金,为林业工程或林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通过股权交易获得较高的投融资收益。(3)融资租赁。林业工程投融资中,机器设备的购置可以大量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信托投融资公司管理方法规定,信托投融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开展此类业务,而不需要像租赁公司一样向银行贷款。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无论是融资贷款的本钱还是降低租赁贷款的风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
3.加快推进林业信用体系建设。(1)完善信用评价及管理机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鼓励社会信用调查评估机构逐步建立林业专门性的评价、评级指标体系,形成林业经营者个人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档案。(2)加强社会信用意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利益奖惩,行政和法律手段等方式,促进林业经营者提升信用水平。
4.完善林业信用担保体系。(1)加快制定适合实际的林业信用担保管理方法。用法律措施标准林业担保业务开展。(2)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开展的融资担保效劳。
5.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在政府主导下,运用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机制。(1)财政资金补贴林业保险。财政补贴包括对保费的补贴,对大灾准备金的补贴以及对运营费用的补贴。要根据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给予差异性的补贴政策。(2)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参考国外的做法,对林业保险实行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在目前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根底上,对林业专业保险公司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还局部全额计入林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提高林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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