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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节日讲话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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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节 讲话 中国 循环 经济 基本法 立法 架构 研究
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研究    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的好与坏,不仅关系循环经济根本法的制定与出台,而且影响循环经济根本法的理解和执行。基于此,就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展开了综合研究,以期有助于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的制定与执行。在比较研究国外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与综合分析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研究现状的根底上,深入探讨中国循环经济的根本内涵以及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的根本定位与根本内容,进而提出一种新的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从目前实践看,中国特色循环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是对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物质能量流动方式的管理经济。中国循环经济建设应该从适度生产系统、适度消费系统和回收利用系统三个环节着手。根据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的根本原理,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作为一部环境友好型经济法以及具有一定强制性与制裁性的促进法,应当按照适度生产—适度消费—回收利用这条主线进行立法架构。  关键词 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  中图分类号 DF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3)03-0014-06    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是指循环经济根本法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的好与坏,不仅关系循环经济根本法的制定与出台,而且影响循环经济根本法的理解和执行。基于此,笔者拟就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展开综合研究,以期有助于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的制定与执行。    1 国外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比较研究    综观兴旺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只有日本与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根本法,即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根本法[1]与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2,3]。但是由于具体国情、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存在差异,两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存在较大差距。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根本法旨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故其立法架构根本遵循了循环型社会建立思路,具体表现为: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根本方案;第三章,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根本政策(包括国家政策与地方政府政策两节);第四章,附那么。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旨在系统运用3R原那么解决废物管理问题,故其立法架构根本上围绕废物管理展开,具体表现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废物制造者、拥有者和处置者的原那么与义务;第三章,产品责任;第四章,方案责任(包括管制与方案,废物处置设备核准两节);第五章,促销;第六章,提供充分信息义务;第七章,监管;第八章,公司组织与废物管理者;第九章,最后规定;以及三个附件(即附件Ⅰ废物分类,附件ⅡA废物处理,附件ⅡB废物回收再利用,附件Ⅲ技术开展水平判别标准)。从国外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比较研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虽然可以吸取国外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的有益成分,但是必须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    2 中国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研究现状    (1)蔡守秋在论循环经济立法[4]一文中认为,循环经济根本法适宜采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种“政策法〞或“促进法〞的形式;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章节和具体内容,应该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开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循环经济的性质、特点、范围和作用确定。基于此,蔡守秋在该文中建议循环经济促进法可以借鉴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成功经验,采取如下立法架构: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循环经济的推行;第三章,循环经济的实施(可以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和处理阶段);第四章,循环经济的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该种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虽然从总体上看比较合理,但是容易使得权利义务关系疏于空泛乃至成为宣言式口号,从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很好贯彻执行。  (2)中国政法大学循环经济法立法起草研究课题组成员王灿发、李丹、李俊红在充分吸收第二、三次循环经济法立法起草专家研讨会专家意见的根底上于2023年7月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苏州)暨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上提交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一文,并在该文中提出如下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三章,生产建设中的资源循环利用;第四章,消费流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第五章,废物回收利用;第六章,鼓励与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该种立法架构虽然能确保循环经济各个阶段都处于循环经济根本法框架之下并遵循特有法律要求,便于监管部门依法控制与管理循环经济活动各个阶段,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承上启下、前后衔接的循环经济运行过程武断地割裂为建设、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分段规制,导致对循环经济运行进行全过程整体规制的法律条文或者无所适从,或者被武断支解而造成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断裂。二是该种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在第二章中专门规定政府、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责〞,有所不妥,试问其他章中有关政府、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责或义务就不是“职责〞了?三是该种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的第三章与第四章的章名称值得研究,虽然循环经济的核心是高效与循环利用资源,但是高效与循环利用资源并非循环经济的全部。  (3)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工程组成员张天柱于2023年7月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苏州)暨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上提交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个设计思路一文,并在该文中提出依3R为主线架构循环经济根本法(即在循环经济根本法中,将3R划分为减量化与重复利用、循环利用两大根本内容,以此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废物处理处置等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该种立法架构思路下,循环经济根本法的立法架构如下: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四章,资源利用的减量化;第五章,重复使用与循环利用;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该种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看似具有清晰的思路,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第二章“职责分工〞在循环经济根本法中不该单列成章,最好以简明扼要的表述纳入第一章“总那么〞,因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领域的根本法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很多,在相关立法中尽可能让相关法律条文资源配置在关键环节上,再加上中国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可以根据中国传统政治惯例加以确定或由政府出面统一协调。二是第四章“资源利用的减量化〞与第五章“重复使用与循环利用〞将与现存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内容有很多重复之处。与此同时,还有人提出按照循环经济3R原那么的根本顺序架构循环经济根本法。该种立法架构思路认为,循环经济根本法主体局部应当按照循环经济3R原那么的实施顺序设计,法律草案主体框架应当包括循环经济规划与管理、减量化原那么的推行与实施、再利用原那么的推行与实施、再循环原那么的推行与实施、废弃物的最终处理等五个局部。该种立法架构思路虽然充分表达了循环经济的特点,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提供充足鼓励与扶持措施并将鼓励与扶持措施独立成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循环经济法律的鼓励成效,因为循环经济开展在中国目前尚存在诸多瓶颈制约因素,急需政府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旗帜鲜明地采取鼓励与扶持措施;二是相关内容将与现存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有很多重复之处。  (4)戚道孟、刘翠娥在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初探[5]一文中认为,中国要建立循环型社会就必须制定循环经济法,且其立法架构如下:第一局部,总那么;第二局部,循环经济法的根本法律制度;第三局部,企业、效劳行业、公民及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第四局部,法律责任。该种循环经济根本法立法架构虽然看起来比较简洁,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第二局部与第三局部之间存在内在逻辑问题——循环经济法的根本法律制度肯定涉及“企业、效劳行业、公民及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但没有纳入第三局部而独立成章,将本来一个完整的“企业、效劳行业、公民及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人为分解与割裂。二是第三局部“企业、效劳行业、公民及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在外延上不周延——循环经济的推行与实施不仅仅是“企业、效劳行业、公民及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还包括诸如非政府组织、在华外国人的义务和职责。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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