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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征信制度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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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 制度 建设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开展过程中,金融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征信业的开展是现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加快速度建立诚信体系的建设,现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这可以加深我国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快速开展。在如今经济快速开展的时代,我国的征信业务也已到达一定的规模,但总体看来并没有特别的标准,这就使得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在面临着受侵害的风险。因此,在实现信息共享追求征信业开展的同时要加强力度保护个人隐私权,这对征信活动中被征信者,对征建设完善的信体系以及对我国持续经济开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要构建诚信社会,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有没有不良记录在诚信的体制中引起了全社会公众的广泛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社会还不够重视对被征信者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正因如此隐私权不够被重视,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严重侵犯个人征信隐私权的案件,客户的一些隐私被不法分子所知道,这都是由于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卖给别人的。当前,我国比较缺乏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尽快的建设并完善关于诚信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述 根据各文献研究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几个重要观点: 1.我国个人征信刚起步,对个人信息主体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用信息收集、使用以及提供不标准,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对立法的理解都有待提高,这就是我国法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当前的宪法中虽然有几条是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可是这些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阐述,也没有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也此同时也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行业内自律不够等原因存在。关于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和个人信用征信中的隐私保护研究这两篇文章都有一些关于保护隐私法律的知识。 2.分析国外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美国世界上信用管理法律最健全的国家,采用的是市场型模式的信用体系。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国家采用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型模式的资信评估体系。而日本那么折中了美国和欧盟立法模式,这样的立法模式既适用于公共部门又适用于非公共部门。关于日本折中的法律模式可以被我们国家很好的借鉴,就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相关法律的建设来说,我们国家必须要尽快的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从立法的角度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很多的政治家都在他们的文章中详细的说明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的不同观点和意见,所以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完善关于隐私的一些文章著作都有提到过,何日贵在其文章征信体系建设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研究(2023年),Stuart K.Pratt在其文章North American Laws,Regulations and Practice(2023年)均提出了上述观点。 3对我国的关于隐私法律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一些问题,和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比照,我国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比照,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如果想加强这种侵害隐私的违法行为,要修改这些有关的法律,制定一些新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让这方面的法律更加的完善。也有一些研究法律的政治学者在其著作中也提到了一些关于相关法律的研究,在对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想法,例如孙玉容,张冲,郭寒青等一些著名的政治研究学者。 二、我国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的国内开展现状 1.我国个人隐私权的开展情况 (1)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至今都没有一项完整的法律来实行,而来自不同国国家的政治研究学者也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的研究学者对于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生活秘密权也可以被称为隐私权,而生活秘密权的意思就是公民生活中的一些隐私的秘密,不允许他人所知道的,别人也不能够干预这种隐私,不能暴露给别人看的。而第二种看法就是正常的公民收到国家保护的合法公民所拥有的一种享受自己安静的生活并且自己的隐私也不能被暴露受到了法律所保护,这些隐私也不能被他人所侵犯,和利用,这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人格隐私权。第三种看法认为这种隐私权是合法的公民或者是已经逝世的人所拥有的隐私不被外界所侵犯或泄露,不被非法的公开,个人的想法隐私和一些秘密的决定都不能被外界侵犯利用,这种合法的隐私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是一种独立合法的人格权。 综述,本文中的观点就是公民对一些个人的隐私事务,可以自己保密,不被别人所知道泄露或者是利用,而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自由的支配的一种隐私权。 (2)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开展历程 我国对于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比较晚,在1987年以前,我国内地的学者都没有写过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文献,甚至在1988年以前,关于隐私的这一问题在我们国家的一些高层中的一些关于法律的文件和国家的最高检解释司法的法律时都没有提到过关于法律的看法与观点。近十年的来,隐私这具体的概念都没有被国家的法律严格的重视起来。到了2023年,关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被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保护对象。 2.我国对个人隐私权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国家都对关于隐私的权益进行了法律的保护,我国的一些隐私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保护比较有限以外,在宪法、民法通那么等法律法规中有间接性质的保护。 ①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在宪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格与尊严的权利,和公民住宅平安的保护权利,虽然这些法律中没有关于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但是也间接的默认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②公民的肖像权也在民法通那么的宪法中规定并受到保护,意思就是不能在公民本人不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画像照片等公开到公众场所中,被流传或者是进行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以到达赢取私利的目的,常见的就是商家侵犯明星肖像权进行宣传。而民法通那么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权,这些也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的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一些行为,例如随意的污蔑他人,用弄虚作假的证据来陷害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的人,公司或者一些团体组织都不可以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就行曝光泄露。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也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被明确的规定。上述的几项法律使得诽谤、污蔑行为有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这很大程度上净化了网络环境,减少了肆意传播谣言的情况发生。 通过对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有限的法律只是涉及到了公民的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并没有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针对性的法律,只是均间接地片面地对隐私权进行侧面保护,其法律力度和效力远远不够。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我国从以前到现在都严重的缺乏对相关隐私权的保护立法。 (二)我国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2022年的时候,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被法律所确定,个人信用的征信就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对个人信用的信息进行合法的采集活动,并且进行加工整理,再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一些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就行查询和评价的一些活动。 2023 年国务院公布的管理条例第 2 条将个人征信定义为:“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的信用信息,然后对外面提供一些关于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的一些关于个人信用的征信活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收集、加工以及处理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为其提供数字化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活动。能够全方位的对个人信用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所以一般的征信机关都会从下面几个层次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品德 学力 家庭收入及经济状况 抵押品 生活环境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只有全面深入地收集个人信息,征信活动才能有效地展开,但在征信活动中往往会过度性地对信息进行收集,这很有可能会侵犯被征信者的隐私权。从这就可以看出,隐私权和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是存在着矛盾的关系的,是不能够互相并立存在的,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性。 但另一方面来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身而不受外界侵犯的应有权利。虽然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并非就代表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占隐私中的大局部内容,因此,在个人征信中对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为了征信业更好地开展以及征信活动更好地展开。由此可见,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之间又是统一的。 总而言之,征信过程中过度采集个人信息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又是为了征信业的开展,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之间相辅相成、既矛盾又统一。 三、我国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特别是近10年开展迅速,个人信息平安问题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群众的关注。但与开展国家的现状相比,特别是在个人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下面是一些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平安的真实事例分析: 同年12月,周建平以总价1.6万元, 本文着重分析此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平安的案例,无论是征信业还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起步较晚各项机制管理措施均不健全,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关于隐私权的征信保护制度我存在着跟多的问题,如下所示: (一)征信过程中信息提供、征集、使用不标准 1.未经授权采集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信息,和纳税信息等的能不能及时的交费等的个人信用的记录陆续的添加进了个人的征信系统。对于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相关部门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因此,比方个人的纳税信息等未经授权而被采集的做法毫无法律依据,容易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然而,在生活中随处都有个人信息被不恰当地使用而使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发生。例如,我们国家的身份证号是由18为数字组成的。其中,第一和第二位是省市代码,第三和第四位是城市代码,第七到第十四位那么为持有该身份证公民的出生年月日,第17位的奇偶性可以用来区分性别,奇数为女性,双数为男性。由此可见,一些根本的个人信息资料就包含在短短的18位身份证号中。平日在旅行、乘车、住酒店以及网上订机票等各场合都需要用到本人的身份证,这些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会未经授权而被采集。 2.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不完整 在征信机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假设消费者出现不良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并不会主动告知,当消费者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时才发现曾经出现过的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这也就说明了现阶段征信机制的不完善,征信机构没有完善的征集程序,如果出现不良的信用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消费者,很大程度上来说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3.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不完善 当前,如果公民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报告有错误的地方,能够向自己所在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是一些管理信用征信制度的机关单位或者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办理机构反映自己信用记录中所存在的问题,这样就可以被重新检测。现在的被征信者如果对检测后的结果还有问题的话,就可以像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参加自己信用报告的审核申请,但是这些规定只是在每个地方的行政律法所规定的,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来严管信息纠错之事,实际落实较为困难。而且商业银行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息异议的登记系统,因此人民银行对其异议处理的追踪监管较为不方便。由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造成异议申请者权益的损害。 (二)征信市场机制不健全而侵犯隐私权 1.没有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 目前,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等假设干个部门负责。但各部门之间没有各自的分工和权限,最终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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