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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党
机关
计生
服务
方案
2023年乡党政机关计生效劳方案2篇
第一篇
为切实做好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行为,经争辩,确定从3月8日开头,在全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规划生育管理建档率100%、环孕检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二、工作步骤
整个管理效劳月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扬发动阶段(3月8日—3月15日)
召开全乡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发动大会。各单位在3月10日前要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将会议精神传到达每个工作人员。
2.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日—4月5日)
凡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据要求具体填写环孕检信息档案,对所填写信息内容,单位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同时催促其下属单位将信息档案送交当地乡镇场计生办,信息档案建好后,组织本单位人员依据要求统一到指定乡镇场计生效劳所进行环孕检,具体建档环孕检时间必需在3月底建好:。乡计生效劳所支配1-2名工作人员值班,认真做好环孕检登记。
3.稳固提高阶段(4月1日—4月10日)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建档环孕检状况进行自查,对未建档或未做环孕检人员进行催促,确保一人一档,不漏检一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为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供应组织保障。切实加强对管理效劳月活动的领导,成立“县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抓好机关单位管理效劳月活动实施方案。对机关单位建档及环孕检状况向乡人口计生办进行通报。
2.加强调度督查,确保集中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顺当开展。本次效劳活开工作进展状况实行全程跟踪督查,定期分系统全县通报。由领导小组分类进行通报。实行核对干部职工花名册,对督查单位的建档及环孕检状况进行逐个核查。
3.强化措施,确保集中开展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管理效劳月活动取得成效。对本次管理效劳月活动行动缓慢、开展不力的单位在全乡进行通报,并由乡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属条管单位的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对干部职工本人不依照规定进行建档和环孕检的,将严格依据干办发(2023)1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篇
为加强我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划生育管理,有效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结合我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规划生育工作领导。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规划生育工作机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乡属机关单位规划生育列入乡人口计生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具体由乡人口计生办负责;乡机关及其辖区内全部单位规划生育列入乡人口计生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具体由乡负总责,乡计生办会牵头落实;各类企业依据属地管理原那么,纳入当地管理。
明确干部职工规划生育管理责任。女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划生育列入女方单位管理。女方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列入男方单位管理。女方在乡外工作的,男方单位应每年3月、7月、11月三次查验其环孕检证明;乡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规划生育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乡直单位的下属财务单独核算单位及事业独立法人单位的由下属单位负责管理,其他的按属地管理;原挂靠在单位管理(主要指由于户籍落在单位而规划生育挂靠管理)的干部职工亲属,由单位移交到其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计生办管理。
标准干部职工规划生育管理效劳制度。国家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家属原那么上实行每年3月、7月、11月三次环孕检制度。因公外出学习和在外就医的,须凭有关证明方可寄外证或免检。但对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学习或因事因病请假前的环孕检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并落实定期见面制度,每半年见面一次,连续两次见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乡计生办负责统一实施乡直机关的环孕检工作,并对乡直机关公职人员规划生育实行档案化、信息化管理,同时每年4月、8月、12月上旬将乡直机关单位环孕检状况上报乡人口计生办。重点管理对象退出实行核准制度,超龄、丧偶对象应凭户口本或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单位证明予以核准;离婚对象应凭单位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予以核准,其中对女方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离婚对象,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前须查验、留存离婚对象半个月内的环孕检证明。干部职工调动实行规划生育关系迁移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限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迁移手续。
认真落实规划生育状况审查制度。对规划生育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干部不得提拔重用,相关责任人作降职或开除处理;在选招工作人员及干部职工晋升晋级时,实行规划生育状况审查,对违反规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拒绝〞。
严格规划生育责任追究。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家属不按规定参与规划生育管理的(含办理了结婚证2个月后或未办结婚证怀孕3个月以上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规划外怀孕14周以上的,或环孕检不到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对其单位予以通报;对未接受管理及未按时参与环孕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停发工资,1个月内仍未订正的,那么赐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催促不力的所在单位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历年违法生育经查实未处理的,对该单位实行“一票拒绝〞,并对现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赐予党政纪处分,违法生育者一律按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严峻 处理到位;单位没有实行有效措施造成年度内消逝规划外生育的,对该单位实行“一票拒绝〞,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开除或降职,计生专干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违法生育者一律按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严峻 处理到位;各类企业单位未按规定纳入规划生育管理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实行“一票拒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规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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